虛假宣傳與霸王條款 金地公園上城屢遭起訴
本站房產原創報道 位於增城新塘荔湖邊的金地公園上城一直以“依山臨水”吸引着購房者。但與此同時,它也讓不少購房者十分後悔。
通過法院協調要回3萬定金的鄧小姐此前不曾料想,金地公園上城引發的相似起訴並不止一宗。
而將糾紛推升到上訴程度的,不僅是開發商“可退的認籌金”變“不可退的定金”的欺騙,更是金地公園上城合同中提出的不合理不合規的“霸王條款”、不由分說的“裝修合同”,以及不予協商不予修改的強硬態度。
金地公園上城相關管理人員接受採訪時則迴應稱,沒有“霸王條款”這回事,購房者可以到法院上訴。
張生最近很煩。
“有一種‘房一套沒買到,騙倒受了不少’的感覺。”說起在金地公園上城看房、下定、後悔的糾結過程,張生就不禁感嘆。
他告訴本站房產,今年上半年其到增城新塘荔湖邊的金地公園上城看房,因爲價格比較便宜,環境也不錯,跟團看過1次後,張生夫妻兩人又自己去了一次。
“那次看房,我和愛人都被銷售說動了,看了平面圖和樣板房就去交認籌金了。明明銷售很肯定地說我們交的2萬時認籌的誠意金,不滿意可以退款的。但我們刷卡交了錢,給出的卻是‘定金收據’。”張生說,這就是糾紛的起源之一。
“後來,銷售才又告訴我,我交的是其實就是定金,而定金是沒得退的。銷售又要我籤認購書,但籤的時候,並沒有提供合同等文件。”
其解釋稱,其看到“認購書”上明確規定:在簽訂認購書之前甲方須向乙方出示雙方將要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補充協議、附件等相關文件,並且甲方要向乙方明示法律法規規定應明示的與該物業相關的所有文件、證照及重要提示。
“銷售說合同是房管局制定的標準合同,沒有補充協議,叫我不用擔心,而且合同是不能看的,只有付清了首期款才能看。由於我是第一次購房,缺乏經驗,就這樣被忽悠過去了,最終還是簽了認購書。”張生無奈道。
然而更無奈的不止於此。
張生描述稱,簽完認購書後,銷售纔拿出來一份《風險提示》要籤,文件共五頁,要求在每一頁上都簽字確認,而且如果不籤,定金也是不能退的。
“但之前銷售根本沒告訴我們,小區附近竟然還有采石場這種東西!”張生又驚訝又氣憤,其此時才被告知樓盤2公里處有正常經營的採石場,每天不僅要爆破兩次,而且還會有粉塵污染等。
無奈之下,張生還是簽了《風險提示》。但越來越多的信息讓其坐立不安。
原本是爲金地公園上城有山有水的環境而去,對環境十分在意的張生決定親自去看看採石場的情況。
“一看才知道,這採石場距離樓盤根本不到2公里,最近的地方只有1千米左右。而且山裡不止1座採石場,而是有3座,另外2座距離較遠。”
張生告訴本站房產,其後又看到一份建安石場貼出的《廣東省增城市裕豐石場建築用片麻岩礦擴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稱採石場變更後的生產規模爲130萬m3/年,開採方式爲露天開採,礦山服務年限22年,本項目在擴建過程中可能產生的污染影響主要包括粉塵廢氣、生產噪聲、生態影響以及地質災害影響等。
“唯一的優勢就是依山傍水,結果山裡還有采石場。我一個學硅酸鹽化工的朋友說,花崗石爆破力度相當大,採石場的石頭爆破時間長了,對地層結構會有影響,國外一般都不允許在居民區20公里左右進行礦產開發、石頭開採的。而且採石場1公里外的公園上城基本還處在粉塵密集降落的第一區域,空氣肯定受很大影響。”張生直言。
因爲忍受不了環境和交通上的弊端,張生氣憤地表示,其已經決定放棄在金地公園上城買房,如果開發商不退回認購金,就向法院起訴。
對此,本站房產聯繫到金地公園上城項目副總經理汪能平,其表示,此類事情購房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怎麼判其便怎麼處理。
“房子都賣這麼多年了,還問誠意金這類問題,是很無聊的。”其直言。
購房者受制“霸王條款”金地公園上城遭起訴
和張生有着相似經歷的人不少。
鄧小姐去年中旬曾向法院起訴,最終向金地公園上城要回了定金3萬元定金。
“法院的人告訴我,此前已經有好多宗有關金地公園上城起訴,都是購房者因爲定金之類的問題提的。”鄧小姐告訴本站房產,金地最後也不想把事情鬧大,所以最終退回了定金。
“但這前前後後折騰了我兩個月,真是不好受。”鄧小姐說,其和金地公園上城發生糾紛的原因,是開發商的霸王條款。
鄧小姐去年4月曾有意購下金地公園上城一套140多平方米的洋房,8000元/平,帶1800元/平的裝修。定金交畢,在籤合同才被告知,要分別籤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毛坯)》和一份《委託裝修協議》。
“我是用貸款買的房,貸款佔70%,但裝修要和買房款分開,而且還要一次性付清,這樣一下子就多了二三十萬,對我來說,首付壓力增加了太多。而且這好像違反了增城的限價政策吧。”鄧小姐直言。
不僅如此,其告訴本站房產,其去售樓處要求籤訂正式合同時,認真閱讀後才發現,合同(合同補充協議)中有不少違背政府規定的條款。
根據鄧小姐提供的合同照片所示,第十二條要求“買賣合同約定的該商品房套內建築面積與產權登記的實測套內建築面積的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的,買賣雙方不退、不補,且互不承擔違約責任;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買方同意繼續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面積超出的視爲賣方無償贈與買方,面積不足超過3%的部分(不包含3%),由賣方按照合同約定單價給予補償。”
而記者查閱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統一處理做法》發現,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不含本數),買受人有權退房。
《做法》規定,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的房價款多退少補,面積誤差比超出3%(實測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部分的房價款由賣方雙倍返還買方,面積誤差比超出3%(實測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部分的房價款由賣方負責,所有權歸買方。
也就是說,對於3%以內的增減誤差、超3%的縮水誤差,金地都並未按規定履行責任。
除此之外,鄧小姐認爲合同第九條(若該商品房存在房屋質量瑕疵或者買方在收樓時提異議,賣方無須對異議部分做出書面答覆和處理意見,由賣方按本合同約定對其承擔保修責任,但不能作爲買方拒絕入夥或賣方未交付該商品房的理由)同樣霸道不合理:
“出現很大質量問題的樓,是不是也要收?因爲樓盤自身問題而造成的延期交樓,責任又由誰承擔?”
樓盤問題不斷 開發商態度強硬
實際上,鄧小姐的擔心並非無由。
有金地公園上城業主就在本站房產論壇爆料稱,其購買的疊墅去年12月交樓,但收樓時才發現牆面粉刷不整、吊頂開裂、外牆油漆脫落、牆體漏水、吊燈開裂、地板空鼓……共有三十多處問題。要求開發商提供《建築工程竣工備案表》《消防驗收表》《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房屋面積實測表》等收樓證明和手續時,開發商也一直推脫處理。
而對此,市中級人民法院曾明確規定,“交樓”必須具備“取得《建設工程竣工備案表》”和“訟爭房屋符合使用條件”(即不存在漏水、地面裂縫等導致房屋無法正常使用的重大瑕疵),兩項條件。同時,外牆脫落等質量問題,小區業主也可提起訴訟。
另外,鄧小姐也指出,金地公園上城出示的合同中,第四條(該商品房按套內建築面積計算購房款,如交付使用時由於共有分攤面積原因導致本房地產建築面積出現差異的,買賣雙方不退、不補,且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也讓她擔心,如果出現公攤面積少10平方米的誤差,是不是也要接受?
實際上,當記者以購房者身份詢問相關問題時,隱約其辭中樓盤銷售則稱,公攤面積絕對只有多不會有少,但多出的部分需要按購房單價補錢。理由是,雖然補錢了,但購房者也享受了更多面積。
鄧小姐告訴本站房產,其就合同條款不合理不合規的問題,曾多次找到開發商協調。
“但我幾次去到樓盤銷售中心跟他們商談修改合同,對方簽約組人員都宣稱‘這是我們的霸王條款,是不會做任何修改的!’”
無奈之下,鄧小姐於6月7日向公園上城方面寄出了“要求對方修改合同”的聯絡函(對方已簽收),並要求三日內函覆。但3天后,前往樓盤詢問的鄧小姐被告知修改合同的可能性很小,要再等三日函覆。
“11日,我致電項目銷售經理,對方態度卻十分強硬,並說:‘我們不會修改合同,也沒必要給您覆函,房子我們會撻定的。’”鄧小姐說着,也十分生氣。
不過針對“霸王條款”的質疑,汪能平則否認稱:“沒這回事。合同和補充協議都是會拿到房管局備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