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觀點-面對OTT TV NCC別忘了匯流與競爭
今年七月NCC公佈網際網路視聽服務(OTT TV)管理法草案,頓時成爲媒體討論焦點。OTT TV是透過開放性的網際網路,對用戶播送影音頻道,或是以隨選視訊方式傳送影片給用戶觀賞。除了以個人電腦上網點選外,OTT TV更可經由機上盒連接電視機,或是直接連上Smart TV,在電視上選臺觀看。這種以網際網路傳輸架構,達到等同於電視傳播效果的服務方式,跨越了不同技術架構的原有藩籬,以他種傳輸方式對用戶提供同等服務,乃是數位匯流的核心特色。
OTT TV在國內由來已久,就以連接電視機的服務類型而言,2010年黎智英推出壹網樂,以免費贈送機上盒的方式,推廣壹電視新聞臺與綜藝臺。透過當時的宣傳,以及小米盒子、Apple TV,甚至可能違反目前著作權法的安博盒子先後推波助瀾,民衆對於這種電視收視方式早已不陌生,NCC也並未認定爲有線電視。然而最近擁有電信線路與有線電視系統的臺固媒體,打算在花蓮地區推出有數十個頻道的同類型服務,卻傳出NCC有不同聲音,考慮歸類爲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加以管制。
將臺固媒體此種服務認定爲有線電視的基礎,據瞭解目前有四種可能。其一是將服務區域限定於花蓮,不符合開放性的網際網路架構。然而網際網路的開放架構,係指傳輸路由並非全程單一,資料封包可循不同路徑分別傳輸,與目的地是否位於特定區域並不相關。事實上,視區域或顧客屬性而變換服務內容的網路業者,在大數據時代已經相當常見,設有geo-blocking的業者也在所多有。例如OTT TV管理法草案打算封阻的中國大陸業者,倘若設下區域限制,不再對國內提供服務,應該不致因此搖身一變,成爲有線電視系統業者,臺固媒體應該同理可證。
第二個可能理由是臺固媒體機上盒已經設定好幾十個頻道,足以取代有線電視。預先設定頻道應該是體貼消費者,讓用戶裝好機上盒馬上就能收看的貼心舉動,不足以改變其爲OTT TV的屬性定位。多年前壹網樂已經有相同作法,NCC並未因此認定爲有線電視。至於頻道數目的多寡,也與服務性質無關,試想如果LiTV等國內OTT TV業者也開始提供機上盒,預先爲用戶設定好目前播送的數百個頻道,是否也該認定爲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依有線廣播電視法加以管制呢?
第三個可能的理由,是臺固媒體此種服務具有頭端、頻道編排等有線電視系統的特徵。NCC立法草案將OTT TV定義爲經由網際網路,將經編輯篩選之視訊內容提供我國使用者收視之服務,且要求在網頁公開伺服器與儲存裝置所在地。業者將頻道編號、排成頻道套餐,應該都是編輯篩選大量頻道的一種有效方式。目前定位爲固網電信的中華電信MOD,在一定範圍內亦可爲之,看不出爲何因此就會成爲有線電視。至於頭端,如果理解爲儲存視訊內容、對用戶播送頻道的伺服器,則也是中華電信MOD與OTT TV常見特徵之一,同樣無法藉此判定構成有線電視。
最有可能區辨兩者的特徵,應該在於是否依照有線電視廣播法對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的定義,自行設置有線傳輸網路及相關設備。OTT TV的機上盒可以透過各家業者的線路連接網際網路,因此業者不必自行舖設纜線設備。不過如果擁有線路的電信業者跨業經營OTT TV,提供類似有線電視的視聽服務,乃是各國數位匯流的典型案例。NCC不應輕易加以扼殺,僅憑用戶使用同一電信業者的上網服務與OTT TV可享有折扣,就認定構成有線電視。數位匯流往往帶來跨業務跨區域的新一波競爭,期盼NCC勿忘初衷,切莫迴避數位匯流與市場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