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物光源亮 北市訂定光害管制自治條例
光害已成新興公害,臺灣目前尚無光害管制法令,北市率全國之先,研擬「臺北市光害管制自治條例」,今在議會法規委員會一讀通過,將管制光源輝度、照度及閃爍情形,另外位在高速公路、快速道路兩側旁的大型看板,可能干擾駕駛視線,設置前須經過委員會審查,違者最高開罰10萬元。
近年廣告物光源愈來愈亮,環保局13年來接獲近千件光害陳情案,有6成來自霓虹燈及廣告招牌,爲此環保局研擬光害管制自治條例草案,針對招牌廣告、侯車亭廣告、路燈照明等光源管制。
草案規範晚間7點到隔日上午6點間,大於25平方公尺的LED看板,光源輝度不得超過250(cd/m),小於25平方公尺的LED看板及非LED看板,輝度不得超過300(cd/m);若有民衆檢舉招牌太亮,在光源周邊測得平均照度不得超過25(lux)。
爲避免眩光影響民衆生活,草案規範夜間10點到隔日上午8點,廣告物光源不得閃爍。上述違規者須在1個月內限期改善,未改善可處3萬元到1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若1年內遭罰3次,環保局可斷絕廣告電源。
此外,爲避免夜間強光影響交通安全,設置在高速公路、快速道路兩側30公尺內第一排建物,且面積大於25平方公尺的看板,須先經過光害審議委員會審查,違者可處5萬元到10萬元罰鍰。
今自治條例送入議會法規會討論,召集人、議員李新認爲,目前依廣告物大小有不同輝度規範,若輝度250或300無明顯差距,訂統一標準就好,可避免審查麻煩;議員周威佑則質疑,快速道路旁的看板更換頻繁,預審真能發揮作用嗎?
環保局長劉銘龍表示,輝度規範可以統一,日後會舉辦公聽決定採取250或300;不過快速道路旁看板,考量設置位置會影響駕駛視線,仍需要預審機制,事前訂好原則。最終委員會通過一讀審查,日後若在大會三讀通過,臺北將成爲全亞洲首個管制光害的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