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蕙如率網軍罵大阪辦事處害人自縊憲法法庭「護航」 高院今更審
憲法法庭今年5月24日判侮辱職務罪違憲、立即失效,楊蕙如與網軍下線蔡福明污衊駐大阪辦事處的有罪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高院今天下午將開庭更審。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2018年9月4日,強臺「燕子」重創日本關西,9月6日,PTT網站有網友先貼文批駐日代表處沒協助的文章,不久就有另篇「大阪空港疏散事件相關資訊」的爆卦文,文中替時任駐日代表謝長廷說項,更批大阪辦事處「爛到不行,爛到該死的地步,一羣垃圾的老油條,講難聽一點叫黨國餘孽,以上資訊歡迎轉發」。後來被查出挺謝、批大阪辦事處的文章是蔡福明所寫。
網軍使用的LINE「高雄組」,以楊蕙如爲首,成員包括蔡福明招攬的1、20名網軍,平時由楊女指示羣組中的人支持或批評特定文章,再向楊女請款。
刑法第140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憲法法庭認爲侮辱公務員罪應限於「對公務員當場侮辱」、「目的是妨害公務」,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判決理由指國家對於涉及公共事務的言論,應儘可能保持中立,容許各種內容或觀點在言論市場中論辯、競爭,尤其是針對國家機關、政府施政或公務執行等公權力的異議或反對言論,更應給予最大的保障,避免威權統治期間用刑罰箝制言論的慘痛經驗。
憲法法庭表示,從妨害公務罪立法章節可知目的是在保障公務執行、不是個人法益,屬個人法益性質的社會名譽及名譽人格,非侮辱公務員罪所保障。治安維護、國境執法、犯罪防治、強制執行、偵查審判等攸關人民權益,憲法法庭認爲侮辱公務員罪是要確保公務執行,立法正當,但爲避免公職威嚴空泛、抽象,作合憲性限縮解釋。
但楊蕙如犯的「侮辱職務罪」,憲法法庭認爲屬「對事不對人」的言論,用刑罰制裁的寒蟬效應比民事責任或行政處罰還大。憲法法庭認爲人民對政府機關提出異議、批評,具有監督施政、促進民主的重要功能,民主國家不僅不應禁絕,還是憲法言論自由的核心保障範圍,人民抽象咒罵特定政府機關的職務行使,就算用語刻薄、粗俗,仍受保障。
憲法法庭認爲公然侮辱職務的言論不會對公務執行產生明顯、立即的妨害,就算只處以罰金刑,也違反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判侮辱職務罪違憲且自今年5月24日宣判日失效。楊蕙如與網軍下線蔡福明被判有罪的案子廢棄發回高院,今將行準備程序。
另外,楊蕙如被控利用舉辦2017、2018年WTA女子職業網球賽事詐欺補助款977萬元,臺北地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