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檢驗烏龍害孕媽產下罕病嬰 醫院、檢驗所判賠460萬
高雄一對夫妻到某婦產科醫院產檢,媽媽原被檢出非「脊髓性肌肉萎縮症(簡稱SMA)」帶因者,後來卻生下重度SMA女嬰,夫妻不滿對醫院求償,一度獲賠361萬元,二審又逆轉,判醫院免賠,全案上訴後,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又逆轉,認爲醫院和檢驗所有疏失,判決連帶賠償460萬元。
2016年10月,這對懷孕的夫妻到婦產科診所就診,自費爲孕妻做SMA基因篩檢,院方將檢體送往臺北合作的醫事檢驗所檢驗,顯示爲不是SMA帶因者。
隔年4月19日,這對夫妻於另間婦產科醫院產下一女,後來觀察女兒與其他嬰幼兒不一樣,出生3個月後經臺大醫院篩檢,才確認女兒罹患重度SMA,後來女方至臺北某婦產科檢驗SMA基因,用另一種「 MLPA法」檢驗,確認爲SMA帶因者。
嚴重型脊髓性肌肉萎縮症(SMA)患者,在出生後1個月會出現四肢及軀幹無力、肌張力減退,頸部控制、吞嚥及呼吸皆困難,易罹患呼吸道感染,大部分病患在2歲以前就會因呼吸衰竭死亡。
夫妻倆形容女兒生命像是在「計時」,1年帶女兒出去玩1次,也都要「全副武裝」,帶呼吸器、抽痰機外出,要是輕微感冒,1天就要抽痰10次,睡覺的時候全得戴着呼吸器,才能讓生命延續下去。
原本以爲女兒活不過兩歲,女嬰經過夫妻倆照料以及參與延命計劃,讓女兒餘命得以延長,如今已能吞嚥與咀嚼,與剛出生時依靠呼吸器過活已有很大進步。
當時孕妻檢驗時,醫院也將另1名女子的檢體一起送往檢驗所,這女子卻反而驗出具SMA帶因,事後醫院通知這女子說血液檢體運送過程有問題,要她重驗,但直到這女子生下小孩後一切正常。
兩人認爲當初檢體疑似遭到錯置,害他們誤信SMA檢驗報告,向醫院、醫檢所提告求償,一審高雄地院認爲醫院和檢驗所都有責任,侵害到夫妻倆的「墮胎權」,判賠361萬元。
院方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逆轉,女方抽血當天僅她參與SMA產檢,同批送至臺北的血液也並非同天抽血,應無混淆的可能。另外,女方懷第一胎時曾依「DHPLC檢驗法」檢測,呈現無SMA基因缺失,醫檢所採行的檢驗法,無法擔保百分百檢出是否爲SMA帶因者,改判醫院和檢驗診所不用賠。
夫妻不滿再上訴,高雄高分院更一審認爲,檢方當初偵辦醫生和檢驗員涉嫌過失傷害時,再次檢驗蘇婦檢體,確實有基因缺失,認定檢體運送過程有疏失,改判醫院、檢驗所連帶賠償460萬元,仍可上訴。
高雄高分院外觀。記者張議晨/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