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議員莊淑如父親賄選案 二審仍判2年6月
宜蘭縣議員莊淑如的父親莊阿養涉爲求女兒順利當選議員,民國111年10月間交付賄賂新臺幣4000元給投票權人。莊男坦承行賄,一審判刑2年6月。二審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可上訴。
民事部分,宜蘭地檢署對國民黨籍宜蘭縣議員莊淑如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審宜蘭地方法院認定,莊阿養與女兒同住並投入選舉,若非獲女兒同意豈會擅自主張買票,去年6月底宣判莊淑如當選無效;莊淑如不服提起上訴,由二審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一審法院判決指出,111年11月26日舉行九合一選舉,莊淑如爲宜蘭縣議員候選人,莊阿養爲求莊淑如順利當選,竟於111年10月初某日,交付賄賂4000元給陳姓友人,友人允諾投票給莊淑如;案經警方接獲情資後約談陳姓友人到案,全案曝光。
判決指出,莊阿養於偵查中自白犯行;辯護人主張,莊阿養只有1次行賄,也只行賄1人,交付賄款金額非巨,並未對社會及選舉造成重大危害,且是臨時起意訪友慰問兼請託,非組織性、計劃性、有規模的買票惡行,請求依刑法59條情堪憫恕規定減刑以及宣告緩刑。
一審法院審酌,莊阿養敗壞選風,且於民國92年及95年,也有賄選判刑前科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交付賄賂罪,判刑2年6月。褫奪公權4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日前認定一審判決並無違誤,駁回上訴,仍判莊阿養2年6月。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