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隻手遮天、自覺委屈」 法官判許金龍18年理由曝光
▲樂升案今宣判,臺北地院發言人黃柄縉召開記者會。(圖/記者張曼蘋攝)
記者張曼蘋/臺北報導
日商百尺竿頭收購樂升科技破局,樂升董事長許金龍被控炒股、不法獲利40億。臺北地院認定,許金龍涉犯非法私募、內線交易、炒股、侵佔樂升公司款項等7項犯罪事實,且一再隻手遮天,說服法院相信他是真誠爲樂升及投資人謀利益,自覺委屈從未表現認錯悔改之意,今判有期徒刑18年,併科罰金1億元;炒手楊博智(原名楊瑞仁)部分則判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支付國庫臺幣500萬。
合議庭指出,許金龍找來名目上適格的「策略性投資人」參加樂升公司私募案,但卻只是許金龍操控的「人頭」,實際上均由許金龍自行參與私募,不僅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相關規定,也欺瞞樂升股東,一方面爲樂升取得來自大陸地區資金,一方面又使樂升得以投資大陸游戲公司,僅憑一己之意決定,先後以數十億新臺幣收購遊戲公司,許金龍雖到處穿梭遊走,以三寸不爛之舌尋求大陸或其他地區投資人,但終究是在欺瞞股東會、董事會下,以違背職務方式完成,嚴重違背公司治理原則。
合議庭還說,許金龍僅爲解決自身財務壓力,從週轉不靈的困局中解套,竟找大陸籍王佶、日本籍樫埜由昭共同進行公開收購案,研擬虛僞不實的投資架構,更僞造不實之購買公司債合約,向社會大衆隱藏王佶資金投入等事,冒稱是日本資金投資。
法官痛批,許金龍從違背職務進行私募開始,就一再隻手遮天,認爲只要結合大陸資本投資樂升公司,樂升再插旗大陸市場的宏大遠見與商業計劃,就足以合理化所有作爲,無視廣大不特定投資人之權益,直到公開收購案破局,不僅否認犯行,還持續以各種不合理的藉口正當化自己的行爲,妄圖以他爲樂升帶來的商業前景,說服法院相信他是真誠爲樂升及投資人謀求利益,且僅有他能帶領樂升公司,以此脫免其罪責,自覺委屈而未認錯悔改,態度不佳。
臺北地院今判,許金龍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併科罰金1億;鄭鵬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向國庫支付新臺幣300萬元;謝東波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李柏衡判有期徒刑1年4月;潘彥州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00萬;楊博智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向國庫支付新談幣500萬元。
鄭鵬基、謝東波、楊博智獲緩刑部分,法官解釋,鄭、謝犯後尚知悔悟,經此教訓,應已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而楊博智雖曾僞造有價證券之犯行,詐取臺灣銀行資金近百億元,出監後又重操舊業,操縱樂升公司股價,行爲實屬不該,但考量楊是受許金龍所託,且查無楊在收取以外,還有其他利益,犯後亦坦承犯行,且主動繳回所得之320萬元,也配合偵審程序之進行,因此宣告緩刑,以勵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