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鮭魚返鄉!政院通過海外資金回臺專法 優惠稅率4%起

政院今日通過專法,提供臺商海外資金回臺優惠稅率,鼓勵臺商愛臺灣。(圖/免費圖庫pxhere、示意圖

記者吳靜君臺北報導

行政院今(11)日討論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課稅條例草案,也就是俗稱海外資金匯回專法,根據草案的規範,臺商海外資金匯回第一年的優惠稅率是8%、第二年則是10%;如果在期限內完成實質投資,可以申請50%稅款,也就是最低稅率4%~5%。

根據行政院的草案版本規劃,適用對象爲匯回境外(含大陸地區)資金;營利事業自其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含大陸地區)轉投資事業獲配並匯回的投資收益

個人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資金者,就可以一規定課稅,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兩岸關係條例及所得稅法規定課徵基本稅額及所得稅,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依據草案規範,只要臺商匯回存在銀行的資金匯入專戶時扣取稅款,第1年匯回稅率8%;第2年匯回稅率10%;如果在期限內完成實質投資,就可以向國稅局申請退還稅款一半,也就是稅率降至4%至5%。但是如果有違反規定者,像是五年內提取專戶資金、原本實質投資轉作其他用途、以及購置不動產的話,就是按照原有的稅率20%補繳差額

資金運用方向 實質投資、自由運用以及金融投資

資金運用方面,只能朝三方向運用,其一,實質投資:直接投資產業或透過創投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重要政策產業,投資產業之項目、投資計劃支出範圍等,授權由經濟部擬訂子法規,報請行政院覈定;其次上限5%,但是不能購置不動產;三,金融投資上限25%,應於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從事金融投資,其範圍與方式授權由金管會擬訂立子法

且在專戶內的資金,未從事金融或實質投資資金(除了自由運用的部位之外),應於外匯存款專戶內存放達五年,屆滿五年後第六年只能提取三分之一以內,第七年得再提取三分之一以內,第八年纔可以全部提取,也相當程度限制資金炒房。對於資金運用的監管,在金融投資方面,應於專戶內投資於金管會規定的金融商品達五年,期限屆滿後纔可以分三年提取。

▲鼓勵臺商回臺投資,也期望可以帶動臺灣經濟以及增加就業機會。(圖/翻攝自Pixabay、示意圖)

最低稅率4%起 實質投資應在兩年內完成,可展延一次

實質投資方面,必須要在一年內提出具體的投資計劃並經經濟部覈准,直接投資者應於二年內完成,但可以展延二年;透過創投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者,投資期間應達四年,且該創投或基金投資重要政策產業應達一定比例;自由運用部分,如果查到購置不動產,就要補徵20%的差額。

財政部表示,海外資金匯回專法主要是爲引導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獲配且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回臺進行投資,期能有效促進我國整體經濟發展及增加就業機會,財政部也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儘速完成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