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財產保險迪慶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被警告並處罰款1萬元

2024年3月25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迪慶監管分局發佈了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迪金罰決字〔2024〕5號),印建輝(時任永安財產保險迪慶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簡稱:永安財產保險),其對永安財產保險迪慶中心支公司“編制虛假的報表、資料,通過虛列代辦年檢費套取費用”事項負有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一條,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迪慶監管分局對印建輝(時任永安財產保險迪慶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作出警告並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爲2024年3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報送或者保管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有關信息、資料的;(二)未按照規定報送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備案的;(三)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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