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內遊樂設施致孩子受傷被判賠 法院:幼兒教育機構有更高的注意義務
作者:□本社記者 王 蓉 □通 訊 員 陳宇歌
幼兒在幼兒園等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因超出了監護人的管理範圍,且年齡尚幼、自身智力發育尚未成熟,故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承擔着對幼兒的教育、管理職責,應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促進幼兒的身心健康成長。
近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4歲孩子被幼兒園內遊樂設施砸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的案件。
小凡(化名)在某幼兒園組織的戶外活動中,被園內的遊樂設施軟包索道碰到頭部,導致其額頭受傷,經醫院診斷爲頭皮裂傷,長度約2釐米。醫院對傷口進行黏合處理後留有淺表疤痕,後續進行了激光治療。小凡的父母認爲,根據案發時的監控視頻顯示,老師沒有在第一時間阻止器械轉動,沒有盡到管理義務,且幼兒園在安全方面存在很大的疏忽。經與幼兒園多次協商未果,小凡的父母將幼兒園訴至法院,請求其賠償治療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19000餘元。
庭審中,幼兒園不同意原告的訴求,並提交了事發時的監控視頻,以及幼兒園的規章制度、常規細則及作息時間表,以證明小凡是在幼兒園正常活動期間意外受傷,屬於意外事件,幼兒園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對此幼兒園沒有責任。並且,幼兒園在事發後第一時間通知了家長,並積極協助就醫,盡到了管理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事發時,小凡不滿4週歲,屬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幼兒園作爲教育機構應充分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對於幼兒園中危險性較大的遊樂設施應實時看管,避免對幼兒造成傷害。根據幼兒園提交的視頻顯示,老師帶領孩子們從懸掛的軟包索道旁經過,軟包索道被經過的孩子們觸碰後來回晃動,導致小凡受傷,幼兒園應對小凡受傷承擔賠償責任。幼兒園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故對其答辯意見不予採納。
最終,通州區法院判決幼兒園賠償小凡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6000餘元。一審判決作出後,幼兒園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幼兒在幼兒園等教育機構的人身安全問題一直都是家長非常關心的,也是社會重點關注的問題。在處理這類案件時,需明確賠償責任主體及其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把握好幼兒的人身安全保障與教育機構正常管理教育之間的平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該條是關於教育機構過錯推定責任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條規定,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因此,若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在認定教育機構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時,僅需證明有侵權行爲、損害結果以及行爲和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不要求證明教育機構存在過錯,而教育機構需對其自身無過錯即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承擔證明責任。
可以看出,在對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人身保護方面,賦予了教育機構更高的注意義務,原因在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習、生活期間,超出了其監護人的管理範圍,且他們的智力尚未發育成熟,對危險的認知及防範能力較弱,教育機構應當對孩子們的人身安全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但同時,爲避免教育機構承擔的責任過重,從而造成教育機構及老師們不敢管、不敢教的極端情形,根據上述規定,若教育機構在損害發生前,盡到了相應的教育、管理職責,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教育機構可以通過以下方面加強教育、管理職責,做好安全防範工作,防患於未然:首先,在管理方面,配備相應的安全設施,做好園內遊樂及安全設施的定期維護及檢修工作,排除安全風險點,優化園內設施安全性;落實老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看管責任,保證人員充足,責任到人;制定並完善安全規章管理制度,做好園內戶外活動等存在一定危險性活動的組織安排,確保活動安全有序地進行。其次,在教育方面,需加強對孩子們的安全行爲教育,提高孩子們對危險的認識及防範能力,讓孩子們學會保護自身安全的同時,也避免傷害他人。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