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化國有博物館藏品體系 兩部門聯合制定《國有博物館藏品徵集規程》
人民網北京6月22日電 (記者劉佳)爲進一步規範國有博物館藏品徵集工作,優化國有博物館藏品體系,國家文物局、財政部聯合制定了《國有博物館藏品徵集規程》(以下簡稱《規程》)。
《規程》顯示,所稱藏品徵集,是指國有博物館(以下簡稱博物館)根據本館宗旨、定位、發展方向,通過購買或接受捐贈的方式取得藏品的業務活動。
《規程》要求,博物館應建立藏品徵集管理制度,明確徵集範圍、方式、條件,進行公開徵集;設立專門機構或明確責任部門(以下簡稱徵集部門),擬訂藏品徵集總體規劃、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規範有序開展徵集工作。博物館不得徵集來源不合法或來源不明的藏品,徵集活動不得有違博物館職業道德。藏品徵集應當遵循統一領導、集體決策原則,並納入本單位“三重一大”事項範圍;涉及確定徵集意向、定價、決策實施等環節,由館務會議集體研究決策,並遵循利益相關方迴避原則。
《規程》指出,博物館通過購買方式徵集藏品的工作程序如下:
徵集調查。徵集部門應多渠道尋找徵集線索,對擬徵集物的真實性、來源合法性、是否符合徵集方向進行初審,提出擬徵集物清單。
專家鑑定。徵集部門根據擬徵集物類別,組織不少於3名相應研究方向的專家,對擬徵集物的真僞,歷史、藝術、科學價值,流傳經歷,估價(獨立給出)等進行鑑定,出具專家鑑定意見。對真僞鑑定實行“一票否決”。
估價建議。徵集部門根據專家估價的平均值,參考本館徵集同類藏品價格、國有文物商店出售類似物品價格、文物拍賣公司拍賣類似標的成交價格,形成擬徵集物估價建議。估價建議應嚴格保密。形成的估價建議價格較高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並以資產評估結果作爲估價建議。
價格談判或協商。徵集部門、財務部門共同組成不少於3人的談判或協商小組,以估價建議額爲上限,與擬徵集物所有者進行價格商談。對於多個所有者能提供的擬徵集物,按照競爭擇優的原則,分別與多個所有者談判後確定徵集意向;對於只能由唯一所有者提供的擬徵集物,由雙方進行價格協商,達成一致後確定徵集意向;如價格超出估價上限,則中止徵集。談判或協商中應做好會議記錄、文件簽字。
徵集實施。博物館召開館務會議,對談判結果進行集體研究審議,形成徵集決策意見。如確定徵集,則由徵集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徵集程序。徵集雙方應簽訂徵集合同,明確徵集物的名稱、數量、價款、稅費、交付期限及方式、權責約定等。凡有償徵集的,應要求被徵集方開具發票、收據等有效憑證。
支付驗收。財務部門根據徵集部門提交的合同、發票、徵集物清單等徵集憑證,辦理支付手續。徵集部門會同財務、保管部門共同辦理驗收、移交和入庫等手續。
登記入賬。財務部門應按照政府會計制度和相關準則要求,於徵集程序完成後,根據購買價格及時登記入賬,確保不重不漏。
建檔備案。保管部門應於徵集物入館驗收後儘快完成藏品編目、建檔工作,屬於文物的,應當區分文物等級,設置文物檔案,並依法備案。徵集部門應將徵集過程所有原始資料整理歸檔,永久保存。
監督檢查。紀檢、審計部門負責對徵集中的重要事項進行監督,國有博物館主管部門定期開展專項檢查。
《規程》指出,博物館通過接受捐贈方式徵集藏品的,可參照第五條規定的程序執行,並就捐贈物的名稱、數量、用途以及各方權利義務等訂立捐贈協議,根據估價建議登記入賬。博物館接受捐贈應以精神鼓勵爲主,如確有必要,可給予適當物質獎勵。
《規程》要求,博物館委託國有文物商店等機構代爲徵集藏品的,應事先簽訂委託協議,明確雙方權責,包括徵集物類別、標準、價格範圍、交付、驗收、支付方式等。博物館應通過年報、網站、媒體等方式,及時向社會公佈藏品徵集價格,以及管理、使用等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地方各級文物主管部門、國有博物館可依照本規程,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地區(館)藏品徵集工作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