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記憶以來就沒見過 親情早已不存在!不養老母法官准了

女子有記憶以來,就沒見過母親,親情早已不存在,向法院訴請免除扶養義務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鄭姓女子的父母在1984年協議離婚,但在此之前她完全沒見過母親,有記憶以來,全由祖母及父親扶養照顧到成年,無論畢業典禮、結婚等人生重要階段,母親從未參加,離婚後雙方更是數十年來沒聯繫,母女親情已不存在,直到社會局社工找她,這纔有了母親的消息,因而向法院訴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法官認,鄭女父母在1984年1月27日離婚,離婚時約定未成年的她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均由父親單獨任之。母親因罹患重度精神疾病,目前入住康復之家,且在法院調查時到庭,雖意識清醒但無法針對問題回答,甚至稱她的名字爲:「蕭XX」。

法官調閱鄭女母親名下財產及稅務資料,僅有1輛1991年出廠的老舊汽車,此外並無其他財產。2022年也無所得,勘認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而有受扶養之必要;鄭女已成年,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及第1117條規定,鄭女負扶養之義務。

法官考量,鄭女的嬸婆到庭作證指稱,只有在生小孩的時候看過鄭母一次。鄭女出生後就跟阿嬤、爸爸同住,鄭女母親則是沒有,鄭女住到出嫁搬離,但鄭母卻無到場參加婚禮。

法官審酌,鄭母在她成年之前,負有保護教養及扶養義務,但從出生後就沒有盡照顧之責,均由鄭父及祖母撫育,父母離婚當時鄭女仍年幼,縱然未擔任監護人或親權人),也至少要探望或按期給付扶養費,藉以維繫親情。

鄭母長期缺席使得她難以感受具體之關懷、照顧,雙方縱然血緣上是至親,但少有互動,早已形同陌路。日前依法判決,免除鄭女之扶養義務,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