宥勝涉猥褻獲緩刑 逃過坐牢

藝人宥勝被控跨坐、強吻女助理,高院判刑8月,緩刑5年,須履行支付公庫200萬元等條件,這些附條件如有違反,則撤銷緩刑。(本報資料照片)

藝人宥勝被控8年前跨坐、強吻女助理,一審依強制猥褻罪判刑8月。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認爲宥勝坦承犯行,再犯風險低,經此偵審程序後,應知謹惕,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爲適當,2024年12月31日仍判刑8月,但宣告緩刑5年,須履行支付公庫200萬元等條件,這些附條件如有違反,則撤銷緩刑。

宥勝被訴2016年底某日結束工作,提議送女助理返回對方住處,獲女助理同意,開車抵達後,宥勝藉口要借廁所進入女方屋內,但上完廁所未立即離開,突然以面對面姿勢坐在女助理大腿上,以手控制她的雙手,解開女方內衣加以猥褻,經被害人抵抗,宥勝才停手。

前年國內引發#MeToo風波,這起8年多前的猥褻案才被揭露,宥勝經檢方起訴,北院一審將他判刑8月,案經宥勝上訴高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爲,宥勝不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的刑度宣告,審酌他在原審量刑後,主動進行心理諮商及治療,有事證足證他在接受諮商之後,已經深切知悉其對被害人屬於權力型強制猥褻加害行爲,經過風險評估,認爲再犯風險爲低。

合議庭考量,宥勝在審理時坦承犯行,尋求管道解決自身不正的認知偏差,這些是一審未及審酌的事項,認爲經此偵審程序後,他應知謹惕,所宣告的刑期以暫不執行爲適當。因此,昨日審結全案,除維持原來的8月徒刑判決,還宣告緩刑最長的5年時間,並向公庫支付200萬元,並應到檢察官指定的機構完成被害人處遇治療計劃,不得對被害人實施身體精神上接觸騷擾、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爲,以保護被害人,使其回覆平靜的生活。本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