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獄政人權】從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修正省思我國之高監禁率問題(上)

收容人爲穿着囚服國民,其基本人權應受保護。(圖/記者宋德威攝)

●黃上峰矯正署專委,負責監獄刑法及羈押法修正草案條文及立法理由之編輯、撰寫工作。

前南非總統曼德拉曾說:「評判一個國家的好壞不應看它如何對待其最頂層公民,而應視其如何對待最底層的公民。」印證其言,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在21世紀初的修正,堪稱是我國提升獄政人權、社會公平及文明程度的重要里程碑

我國獄政法制繫於清末民初繼受於日本,間接取法於德國,深受特別權力關係理論之影響。隨着大法官會議逐步檢討獄政領域之特別權力關係,使國人瞭解特別權力關係之母國德國早已揚棄此一過時理論,收容人爲穿着囚服之國民,其基本人權應受保護。政府亦從善如流,積極參照各界意見,進行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之研修工作,俾利提升收容人之人權保障,與國際趨勢潮流接軌,並促進矯正體系現代化

經多年之研議磨合,上開法案終於2019年12月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翻修幅度爲立法七十年來最大,以保障人權、促進復歸社會,與法治國家原則及國際立法趨勢接軌爲主軸,並於聯合國矯正規章、德國、日本等先進國家立法例多有參酌。

本次修法主要亮點包括:

一、參考聯合國矯正規章及德國、日本立法例,於監所建立由專家學者組成之外部視察機制,除有助於落實透明化原則、保障人權,亦具有統合實務界和學術界知識經驗之智庫功能,有助於矯正體系之進步發展。

二、參照聯合國矯正規章管制單獨監禁措施,以避免對收容人之身心負面影響;單獨監禁,指1日之內對收容人實施欠缺有意義人際接觸之監禁達22小時以上;長期單獨監禁指連續超過15日之單獨監禁,其着重於人際關係之孤立,而有異於純粹物理性之區隔新法禁止了有構成不人道行爲之虞的長期單獨監禁,並就15日內之單獨監禁增訂了醫事人員評估監控之機制,有助於減少收容人復歸社會之障礙

▲新法禁止了有構成不人道行爲之虞的長期單獨監禁,並就15日內之單獨監禁增訂了醫事人員評估監控之機制,有助於減少收容人復歸社會之障礙。(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三、明定監所應保障身心障礙收容人之無障礙權益,並採取適當措施爲合理調整。上開「無障礙」權益保障屬整體性之規劃;「合理調整」則指根據收容人個別需求,於不造成監所過度或不當負擔之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之修改與調整,得包括設備、處遇、管理內容或程序、流程上的調整等,並考量不同關係人間之利害平衡,故實例上「合理調整」多屬共同協商之結果。

四、個別處遇計劃入法,以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聯合國矯正規章於1950年代即有個別處遇之要求,其意旨系以教育學、心理學及醫學等科學方法,就受刑人個別情形訂定處遇計劃,期能透過其思想、觀念、見解或身心狀況之調整,改變其行爲及人生走向,培養適應社會所必要之知識、能力和態度。

五、強化監所之科技化智慧化:爲提升監所管理處效能,協助人力節約或轉型,二法案增訂了若干科技及資訊設備運用之規定。除包括監所得提供適當資訊設備予收容人使用,提升其社會適應能力外,其他在技術上臻於成熟,已納入研議規劃者尚有:可自動辨識異常狀況(如打架、翻牆)之監視系統管理人員不必死盯熒幕;透過智慧手環人臉辨識等方式掌握收容人所在位置,或控管收容人間或收容人與管理人員間之遠近距離;以及外來無人機之預警或攔截等。

其餘如參照國際立法例及司法解釋,保障收容人之通信投稿權益,明定收容人與律師往來保密之規定;保障收容人司法救濟權利,落實法治國家原則;提升中央及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協助能量,強化收容人醫療人權以及收容人作業、職業訓練相關權益之提升等,均屬人權保障及獄政現代化之重要進展。(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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