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籍男持刀割頸女友致死 橋院裁不行使國民參審

越南籍金姓男子持刀割頸女友致死,原依國民法官法審理。橋頭地院考量死者家屬意願及訴訟程序倚賴通譯翻譯,恐使國民法官無法公平判斷,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全案可抗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案件當事者均爲越南籍人士且涉及法醫解剖、醫療鑑定等專業範疇,需仰賴通譯翻譯相關資料,可預見需長時間審理,又通譯未曾經過模擬國民法庭訓練,能否精準掌握審判程序流程還有待商榷。

法官認爲,若長時間雙語調查、辯論將使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間討論難度大幅提升,恐使國民法官無法做出公平、妥適判斷,將有違國民法官法第1條精神,並審酌死者家屬希望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等意願,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可抗告。

檢警調查,全案起因金男不滿阮姓女友民國112年8月提分手,先到苗栗縣某商店購買3把刀具後搭車南下高雄,與阮女相約高雄市岡山區某公園碰面,趁對方騎機車載他前往友人住處時,從後方拿出預藏料理刀朝阮女頸部割劃,造成她臉頰及頸部割傷、右側頸動脈被切斷、甲狀軟骨破洞、聲帶開口裸露等傷害導致大量出血死亡。橋頭地檢署偵結後依殺人罪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