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領助理費128萬 曾煥嘉判3年

國民黨新北市議員曾煥嘉(中)詐領議員補助費128萬元,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依貪污罪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4年。曾的助理替他接電話稱開會中,截稿前沒有迴應。(本報資料照片)

國民黨新北市議員曾煥嘉涉嫌詐領議員助理補助費128萬餘元,他先堅決否認涉貪,後改口認罪,新北地院22日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他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4年,仍可上訴。至截稿前曾無迴應。

檢方起訴指出,2016年至2017年間,蔣姓、徐姓男子在曾煥嘉經營的未立案水族館上班,曾明知2人未擔任議員助理職務,卻仍以2人的名義向新北市議會申報公費助理補助費,藉此詐取40萬餘元補助費;另外一名林姓男子雖曾擔任曾煥嘉助理,但在車禍受傷後轉任職曾煥嘉父親的公司,曾卻把林男也當人頭申請助理費,詐得87萬餘元,不法獲利共128萬餘元。

新北地院首次開準備程序庭時,曾煥嘉不認罪,辯稱3人都有實際從事助理工作,但在審理程序時又改口認罪。合議庭以曾煥嘉坦承犯罪、繳回犯罪所得128萬餘元,依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4年,協助曾詐領助理補助費的蔣姓、徐姓、林姓人頭,分處有期徒刑1年2月至6月不等、均褫奪公權1年,緩刑2年。

截稿前記者撥打曾煥嘉電話詢問其迴應,手機均由助理代接稱曾煥嘉開會中,沒有迴應。

此外,曾煥嘉2016年另因與身爲前臺北縣議員的父親曾文振隱匿凶宅資訊、墊高買賣金額詐貸1200萬元,一審被處5月徒刑、可易科罰金;高院考量曾煥嘉聽從父親的指示,一時短於思慮所爲,改判刑3月,緩刑2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