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外遇生私生子 妻查戶政資料才驚覺求償150萬
臺中一名女子小美(化名)指控其丈夫阿德(化名)與一名女子小萱(化名)發生不倫關係,甚至育有一子。(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中一名女子小美(化名)指控其丈夫阿德(化名)與一名女子小萱(化名)發生不倫關係,甚至育有一子,侵害其配偶權,求償150萬元。然而,法院綜合考量後判定兩名被告應連帶賠償小美70萬元。可上訴。
小美主張,她與阿德自94年結婚,婚姻維持至112年5月,期間小萱明知阿德已婚,仍與其發生性關係並育有一子。小美因此深受精神折磨,認爲配偶權遭嚴重侵害,遂依民法相關條文提出損害賠償訴訟。
阿德與小萱雖承認不倫事實,但辯稱小美早於110年11月已知情,訴訟請求已超過法律時效,並請求駁回小美之訴。
被告提交小美的LINE對話紀錄作爲證據,試圖證明小美於110年11月即已得知不倫情事。然而,法院檢視對話內容後發現,小美當時雖曾接獲匿名電話及消息,卻因阿德否認外遇並以各種手段取信於小美,導致小美未能確認損害事實及賠償義務人。
直至112年5月,小美經戶政資料查證後,才正式得知阿德與小萱育有一子,確定其配偶權遭侵害。小美於113年7月提起訴訟,法院認爲並未逾時效,駁回被告的抗辯。
法院指出,依據民法第195條,對配偶權的不法侵害屬於人格法益侵害,受害人有權請求賠償。然而,小美提出的150萬元求償金額過高,應考量雙方經濟狀況及精神損害程度,覈減至70萬元較爲合理。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