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外遇生子誤傳三口合照 正宮驚覺遭背叛30年氣炸提告
徐女直到2021年收到阿國以LINE誤傳他與劉女一家三口合照才驚覺遭背叛30年。(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北徐女與丈夫阿國(化名)1988年結婚,婚後育有3名子女,並放棄工作專職家管,丈夫卻在讀大學夜間部時與劉女暗生情愫發生性關係,2人更於2001年生下一子小志(化名),徐女直到2021年收到阿國以LINE誤傳他與劉女一家三口合照才驚覺遭背叛30年,因此提告劉女侵害配偶權求償100萬,臺北地院審理後劉女應賠38萬。可上訴。
原告徐女主張:她與阿國於1988年結婚,並育有3名子女,原告因丈夫及婆婆要求原告擔任全職家管,而於婚後辭去出版社之編輯工作,全心投入家庭生活經營,婚姻生活平和。
被告劉女自阿國就讀大學夜間部期間即1990年至1995年間,與阿國暗生情愫,隨後發展爲長期婚外情關係,被告明知阿國已婚,仍與阿國發生性行爲,進而於2001年間誕下一子,兩人共同養育,被告、小志及阿國宛如一家三口般相處。被告與阿國維持婚外情約30年之久,連續性侵權行爲嚴重侵害原告之配偶權。
原告於2021年12月21日偶然收到阿國以通訊軟體LINE誤傳與被告母子共同出遊之照片,雖阿國嗣收回照片,但原告見照片中被告與阿國十指緊扣相互依偎,大感詫異,經阿國親口證實其與被告育有1子,原告始知悉上情。因此請求被告賠償原告非財產上損害100萬元等語。
被告劉女辯稱:被告與阿國雖於2021年間誕下一子小志,但其後兩人已無男女關係,而僅有因小志之父母關係爲小志之教養等事項之聯繫跟會面。被告與阿國誕子之侵權行爲,已距原告起訴逾22年之久,已逾10年之時效期間,被告爲時效抗辯。
另針對原告提出之照片系被告與小志於平安夜逛街時,小志因節日感觸遂打電話邀阿國會面,阿國到場後,被告應小志之要求與阿國合影,又因被告左腳腳趾骨折包紮無力久站,阿國方爲攙扶。
法院調查,原告提出與阿國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自白錄音檔及譯文以及被告與阿國及小志共同出遊且與阿國十指緊扣相互依偎之照片等,堪信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連續性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之事實屬實,被告已侵害原告基於配偶之身分應享有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人格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致原告精神上受有痛苦,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應給付原告38萬元爲適當。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