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議員黃俊源、竹塘鄉代林全 當選有效確定
彰化縣第二選區縣議員黃俊源、竹塘鄉民代表林全分別被檢方指控涉嫌在選舉期間委人買票,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審法官都認定被查獲買票的被告,是二人的競選團隊成員,判當選無效,不過全案上訴臺中高分院後,昨天宣判,認定無證據證明黃、林與買票被告有犯案聯絡,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二人當選有效確定。
彰化縣李姓男子涉嫌在前年選舉期間,欲以一票500元代價,備妥5、6萬元,要替第二選區縣議員黃俊源買票,也以4000元、2.7萬元的代價,向尤姓選民等4人、黃姓選民等54人買票。
因李住處有黃俊源的競選背心,也替黃拜票、發放口罩宣傳品,甚至穿着競選背心自拍相片,被檢方認定是黃競選團隊成員,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審認定李是黃團隊成員,判當選無效,二審則認爲,李雖坦認賄選,但無證據證明李、黃有犯意聯絡,改判當選有效確定。
另,彰化縣竹塘鄉民代表林全被控委由7旬鄰長杜木森買票,杜被判刑1年6月、褫奪公權3年確定,林也因杜被法官認定是競選團隊成員,遭判當選無效,但二審審理後認定,杜雖是中低收入戶,但每月平均有1.5萬元收入,以4000元買票並非無法負擔,另外也無其他證據證明林有授意杜買票,改判林當選有效確定。
臺中高分院指出,當選無效之訴,判決結果足以推翻當選公告的效力,有對選舉區內衆多公民行使選舉權的結果,加以否定效果,應謹慎爲之,檢察官是掌握刑事偵查權的公權力機關,擁有強大的蒐證、舉證能力,不能以「證據遙遠」、「蒐證困難」、「兩造自始對立」等理由,減輕其舉證責任,否則有公權力機關,輕易否定公民選舉權行使結果之虞,有失事理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