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靜指5至10%司法官收錢 律師公會不懲處 檢協會表不滿

張靜。(本報系資料照片

司改國是會議委員律師張靜去年指控5%至10%的司法官會收錢,法務部及13名律師、法官檢察官臺北律師公會提出申訴,但遭決定不予處分,檢察官協會今發表聲明表示遺憾,強調律師不應以浮誇不實內容誤導社會視聽,損害司法公信

這起爭議導因,司法官訓練所第18期結訓,曾任檢察官、已轉任律師多年的張靜,他身兼臺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也擔任司改國是會議委員,他在去年2月以「陪審制是臺灣司法界除屎的良方爲題投書,指控有5%至10%司法官收賄,引發法務部、法院、檢察官協會、法官協會的連番回擊。

法官及檢察官、法務部等認爲,迄今已逾1年半,張靜卻未能舉發任何一名收賄之司法官,顯基於個人臆測以不實言論惡意詆譭司法人員,張靜違反律師法「律師不得惡意詆譭司法人員或司法機關」等,向臺北律師公會申訴。

結果臺北律師公會以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所揭示之「真實惡意原則」,張靜所爲之陳述並非惡意詆譭特定司法人員或司法機關,決定不予處分,引起司法界譁然。

檢察官協會今聲明,強調律師本應協助法院維持司法尊嚴及實現司法正義,並與司法機關共負法治責任;且律師不得惡意詆譭司法人員或司法機關;對於司法人員貪污有據者,應予舉發。

同屬司法一環之律師,應有深刻體認其所兼負之社會責任,對於其以律師身分對外發言時,不應以浮誇不實內容,誤導社會視聽,損害司法公信。

檢協會並對於臺北律師公會未能深刻體會律師身爲在野法曹之社會責任,而僅以狹義的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真實惡意爲由,作出不處分決定,檢協會深表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