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氏叔侄案”入選最高法國家賠償法典型案例 “堅持有錯必糾”

來源:封面新聞

封面新聞記者 粟裕

5月15日,封面新聞記者從最高法獲悉,紀念國家賠償法頒佈三十週年典型案例發佈。張輝、張高平申請再審無罪賠償案入選典型案例,最高法表示,張輝、張高平被錯判有罪並被長期羈押,人民法院堅持有錯必糾,在再審改判無罪後立即依法啓動國家賠償,對刑事冤錯案件受害人給予應有的賠償,以迅速而充分地補救讓人民羣衆相信,正義終將不會缺席。

據介紹,張輝、張高平系叔侄關係,2003年5月18日晚9時許,被害人王某(歿年17歲)經他人介紹搭乘張輝、張高平駕駛送貨去上海的皖J-11260解放牌貨車,途經浙江省臨安昌化鎮,次日凌晨1時30分到達杭州市天目山路汽車西站附近。

被害人王某離開汽車西站後於2003年5月19日早晨被人殺害,後屍體被拋至杭州市西湖區留下鎮留泗路東穆塢村路段的路邊溪溝。經公安機關偵查,認定系張輝、張高平所爲。張輝、張高平於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2004年2月,杭州市人民檢察院以張輝、張高平犯強姦罪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強姦罪分別判處張輝死刑、張高平無期徒刑。10月19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分別改判張輝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張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張輝、張高平強姦再審案公開宣判,撤銷原審判決,宣告張輝、張高平無罪。

2013年5月2日,張輝、張高平申請國家賠償。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改判後即向張輝、張高平公開道歉,於收到國家賠償申請的當日即立案並派人聽取張輝、張高平的意見,十五日後即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認爲:張輝、張高平自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至2013年3月26日經再審無罪釋放,應按照法定標準賠償人身自由賠償金,並綜合考慮兩人被錯誤定罪量刑、刑罰執行和工作生活受影響等具體情況,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

該院遂於2013年5月17日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分別賠償張輝、張高平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各110餘萬元。

最高法表示,本案系黨的十八大以來較早糾正和賠償的具有標杆意義的刑事冤錯賠償案件。人民法院堅持對刑事冤錯案件有錯必糾並對受害人依法及時充分賠償,體現了國家追求司法公正與不斷推動法治文明進步的鮮明態度。

本案中,人民法院堅持“改、賠”緊密銜接,再審改判後即向張輝、張高平公開道歉,收到賠償申請十五日後即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被評價爲“賠得快也是一種正義”“賠得快對蒙冤者也是一種慰藉”。

同時,人民法院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綜合張輝、張高平被錯誤定罪量刑、刑罰執行和工作生活受影響等具體情況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這些積極作爲和探索,爲推動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相關指導意見的出臺,具有重要借鑑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