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銀案判決出爐 臺新金仍拿不回經營權

▲彰化銀行示意圖。(圖/記者徐珍翔攝)

記者徐珍翔/臺北報導

臺北法院今(27)日宣判彰銀經營權案,在確認之訴部分,判決「只要臺新還是彰銀最大股東的期間內,財政部就不得妨礙臺新當選彰銀過半董事席次」,不過,法院認爲,在2014年當銀董監事改選時,9席董事選舉中,臺新金代表所能當選的董事席次只有3席(含普董與獨董),並無經營權主導地位可言,因此駁回臺新金請求財政部「改派臺新金推薦3人擔任彰銀董事」及「賠償165 億5800萬元本息」。

根據判決書指出,臺新金請求確認兩造間有「被告(財政部)在原告(臺新金)仍屬彰化銀行最大股東之期間內,不得妨礙原告當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過半數董事席次」爲內容契約關係存在部分,判決應予准許。

不過,由於彰銀屬於大型公開發行公司,總髮行股數達79億404萬372股,且股權分散,股東人數龐大,影響其第24屆股東會選舉董事結果變數無窮,於此情況下,預估臺新金在該次股東會選舉所可能當選普通董事的最大席次數,僅能以臺新金的股份控制權比例,做爲統計基礎,較屬客觀,經統計,支持臺新金董事候選人投票權數約有40.21%,因此,在9席董事選舉中,臺新金代表所能當選的董事席次只有3席(含普董與獨董),顯無當選過半董事席次5 席以上的實力

因此,以臺新金的股權控制實力而言,其在彰銀第24屆股東會選舉中,並無當選過半數即5席以上董事席次的控制權實力,則其對彰銀本無經營權主導地位可言,財政部自無妨礙臺新金地位的問題,也沒有臺新金所指的違約責任,判決臺新金請求財政部「改派臺新金推薦之三人擔任彰銀第24屆董事」及「賠償165 億5800萬元本息」部分並無理由,予以駁回。

對此,財政部長張盛和表示,由於宣判當下自己還在立法院備詢,因此尚未詳細瞭解,初步瞭解是「有輸有贏」,但根據法院判決財政部應負擔八分之一訴訟費用,臺新金則負擔八分之七來看,「應該是我們贏比較多」;至於下一屆董監事改選,財政部的態度方面,張盛和宣稱,屆時自己並不在位,不適合代爲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