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正波等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案件再審改判 專業人士解讀
來源:環球時報-環球網
【環球時報-環球網報道 記者 郭媛丹 趙瑜莎】歷時10年,備受關注的武漢“絕命毒師”案再審改判。2024年12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以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改判張正波有期徒刑15年。該案歷時10年,5次審理、2次改判,此次再審判決實現罪名、刑期“雙改”,表明了中國厲行禁毒的一貫立場和主張。
武漢“絕命毒師”案,又稱張正波等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案。該案系國內涉新精神活性物質犯罪的重大典型案件,張正波因其系某高校副教授、博士生導師的特殊身份,被稱爲武漢“絕命毒師”。
2015年6月,武漢海關緝私局會同湖北公安禁毒部門成功破獲公安部督辦的張正波等人制販毒品案件。經查,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張正波夥同楊朝輝、馮靜、鮑俊喜等人,共制販國家管制的一類精神藥品110餘千克。2017年3月,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對涉案的4名被告人作出判決,判處張正波無期徒刑。2018年4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2019年6月,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判決的刑期均有所減少,其中張正波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
2023年5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撤銷此前的涉毒罪名,改判爲非法經營罪,判處張正波有期徒刑11年,刑期進一步減少,審判結果出現實質性反轉,引起媒體廣泛關注。有媒體以《武漢“絕命毒師”案終審“脫毒”,四被告人改判非法經營罪》進行報道。
2024年12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以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改判張正波有期徒刑15年,實現罪名、刑期“雙改”。
“依法辦案、依法糾錯是依法治國在司法辦案中的具體體現。”最高人民檢察院重大犯罪檢察廳二級高級檢察官胡耀先接受《環球時報》採訪時表示,該案經過多次審理體現出司法的嚴謹、慎重,“司法辦案是運用證據重構過往案件事實的過程,關於證據採信、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事項,需要通過訴訟程序達成一致、體現客觀公正、實現司法辦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據介紹,原二審判決混淆了毒品與藥品的概念,將毒品犯罪混同於擾亂市場秩序行爲。
雖然上文中的涉案物質看起來“高深莫測”,但事實上張正波夥同他人制販的物質屬於中國列管的麻精藥品,這類毒品被稱爲第三代毒品,也叫新精神活性物質,芬太尼類物質也屬於該類物質。
“刑法第357條規定: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簡稱‘列管麻精藥品’)。需注意,‘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只是法律對列管物質統稱的概念,而非‘藥品’的種類劃分,其中很多物質並不具有‘藥品’的基本法定特徵。”胡耀先介紹,“其次,列管麻精藥品必須通過國家規定管制渠道流通,即依法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統稱‘使用’)。非法使用的是毒品;依法使用的是藥品(醫療用途)、教具(教學用途)或樣品(科研用途)”。胡耀先表示,從廣義理解,可以說所有精神活性物質都具有一定的影響思維、情感、意志、行爲等心理過程的“藥用價值”,但如此理解不具有法律、規則層面的意義和價值,反而更容易混淆視聽,成爲詭辯、規避法律責任的藉口。
此外,“‘新精神活性物質’是指通過改變列管麻精藥品的化學結構,以修飾、僞裝分子結構的方式規避列管,但仍保持甚至會增強其成癮性的‘新的’精神活性物質,其成癮性、毒害性甚至可以達到傳統毒品的幾十倍、幾百倍、上千倍。”胡耀先表示。
他進一步分析說,涉案人員均具化工背景,對涉案物質性質和國家管制政策的認知理應高於普通民衆。對毒品危害——惡之根源,張正波等人應當是明知的。
張正波案件歷時10年,5次審理、2次改判,此次再審判決實現罪名、刑期“雙改”,表明了中國厲行禁毒的一貫立場,有力震懾了毒品犯罪。國家禁毒辦、公安部禁毒局二級巡視員於海斌接受《環球時報》採訪時表示,張正波這起個案展示出中國堅決打擊毒品犯罪的決心,通過嚴格的法律法規和執法行動來打擊毒品犯罪。
“中國歷史上曾深受毒品危害,對毒品問題有着切膚之痛,中國政府一直秉承堅決懲治毒品犯罪的態度,依法嚴厲禁毒,特別是針對新精神活性物質等新型毒品。中國率先對芬太尼類物質實施了整類列管,成爲全球首個採取此類措施的國家,中國始終秉持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理念,致力於爲推動全球禁毒事業的發展作出貢獻。”於海斌說。
此外,於海斌還表示,中國在禁毒領域的大國擔當和積極參與全球毒品治理的立場不僅體現在國內嚴格的禁毒行動上,還體現在與國際社會的廣泛合作和共同應對上。中國願與世界各國加強禁毒合作,共同打擊跨國毒品犯罪,保護國際社會免受毒品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