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廠房廢棄物無處丟!彰化男僱工南運屏東傾倒 法院判決出爐

高雄高分院。(本報資料照)

洪姓男子原先於彰化縣向許姓業者承租廠房及土地後,非法貯存一般事業廢棄物,到了2021年3月,因許姓業者不再續租,洪男爲清運廠房內非法囤積的大量廢棄物,委託姚姓男子清除廢棄物,由吳男負責載運抵達運往高姓男子在屏東縣三地門鄉承租的土地上傾倒,賺取黑心錢。屏東地院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分別判處洪男等人4年至1年1個月不等徒刑,洪男上訴二審遭駁回,姚及吳男因坦承犯行,改判1年2月及1年3月。

2016年間,洪姓男子在彰化縣向許姓業者承租廠房及土地後,非法貯存一般事業廢棄物,到了2021年3月,因許姓業者不再續租,洪男爲清運廠房內非法囤積的大量廢棄物,委託姚姓男子以每車6萬7000元來清除廢棄物,再找來吳姓男子負責載運,約定由另名吳姓男子提供土地,隨後就將廢棄物載至屏東縣三地門鄉土地,但未遭傾倒即遭員警及環保局人員當場查獲。

全案移請檢方偵辦後,除負責載運的吳男外,再循線查獲洪男、高男及姚男等3名共犯,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將4人提起公訴,屏東地院依犯非法貯存廢棄物罪,處洪有期徒刑2年6個月,又犯非法清除廢棄物罪,判刑1年6個月;吳男犯非法清除廢棄物罪,判刑1年4個月,姚男犯非法清除廢棄物罪,判刑1年3個月,高男犯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判刑1年1個月。

洪男及姚、吳男不服提出上訴,高分院審理時,姚及吳改坦承犯行,並積極循合法途徑處理廢棄物,因此改判1年2月及1年3月,但考量2人於原審時均否認犯罪,因此不宣告緩刑,洪男則遭駁回。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