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 採投票權人申請制

行政院會通過中選會所提「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 聯合報系資料照

行政院會今(22)日通過中央選舉委員會所提「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草案規劃以採行移轉投票方式實施不在籍投票,基於移轉投票已有現行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於工作地投票實施經驗,並考量公平原則,有投票權人一律納入適用,符合投票權人資格者得備具申請書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請。

中選會表示,依2018年1月3日修正公佈之公民投票法第25條規定,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爲之,其實施方式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投票權人因工作、就學等因素,於投票日不克返回戶籍地投票,或因返回戶籍地投票須花費時間、金錢,影響其投票意願情形,依上開規定,該會擬具之「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順應世界潮流趨勢,於全國性公民投票實施不在籍投票,具有方便投票權人履行其投票參政權利,確保公民投票權行使之積極作用。

中選會指出,在我國,不在籍投票之實施歷經多年討論,對於制度內涵及實施方式各方意見不一,考量公民投票結果是人民意志之展現,不在籍投票則爲積極保障人民投票權之作爲,在確保公民投票結果不受外力干預及國人對公民投票結果之信賴之前提下,以循序漸進方式逐步推動,社會各界已具有共識。

該草案規劃以採行移轉投票方式實施不在籍投票,基於移轉投票已有現行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於工作地投票實施經驗,並考量公平原則,有投票權人一律納入適用,符合投票權人資格者得備具申請書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請,此制由投票權人本人、親自、在投票日當日、前往投票所投票,可有效維護投票秘密及投票結果公平性,而以公民投票作爲推動不在籍投票之開端,其實施經驗也可作爲未來公職人員選舉實施不在籍投票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