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新增「職業安全衛生法」 保障工作者增390萬人

記者周佩虹臺北報導

因應時代變遷勞工面臨過勞、精神壓力肌肉骨骼疾病威脅,行政院會15日通過修正「勞工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並將該法更名爲「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範圍擴大到各行業所有工作者,保障人數也會從原來的670萬人擴大至1067萬人;並新增「防過勞」及「六輕條款」,提供工作者更多保障。

▲職業安全衛生法一旦上路,過去未受勞基法保障如護士等,也可適用。(資料畫面東森新聞提供)

「勞工安全衛生法」自民國63年4月16日公佈施行後,雖在80年進行全案修正,但至今已有20年沒有大幅修正;而這次通過重點包括新增「防過勞條款」,要求僱主對於重複性作業輪班夜班、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的高危險羣,應該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否則勞工若因此發生職業病,僱主將罰新臺幣3至30萬元。

新法並要求,僱主要對勞工實施健康檢查若健檢發現異常(如三高),醫生評估不適原有工作,僱主應變更工作場所內容或縮短工時,否則可罰3至15萬元。

而爲兼顧母性保護與就業平權,新法刪除一般女性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規定;增修妊娠中或產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禁止從事包括礦坑、鉛及化合物、異常氣壓等十四項危險或有害性工作;僱主應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工作,採取危害評估、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懷孕婦女分娩後1年,僱主應依醫師評估建議,採取調整或更換工作等保護措施,否則最高可處30萬元。

另外,這次修正案中也新增被稱爲是「六輕條款」的規定,未來石化業發生火災、爆炸導致員工死亡或3人以上罹災,情節嚴重最高可罰300萬,限期未改善可連續處罰;但如果違反規定而獲利超過罰款,罰款將可超過300萬元。

一旦發生死亡災害或罹災人數達3人以上,僱主通報勞動檢查機構時限由原來的24小時縮短爲8小時,違法最高可處30萬元、處3年刑責

同時草案也新增規定,事業單位超過50人,應聘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違法最高可罰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