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間不能成爲欺騙老年人的暗黑平臺

史奉楚

“我二舅真的被主播騙慘了。”在北京工作的柳陽不久前接到從山西老家打來的電話,得知二舅家出了大麻煩——年近60歲的二舅在多個直播間購買“古董”成癮,花光積蓄還不夠,甚至開了多張信用卡,目前已經欠了十幾萬元,因還不上錢成了“老賴”。讓二舅砸鍋賣鐵也要購買的“古董”,是一些自稱“懂行”的主播直播售賣的“老物件”,經專家鑑定,這些“古董”都是“一眼假”的近代仿品。(6月24日《法治日報》)

網絡直播興起以來,一些網紅、主播通過直播間欺詐消費者的現象時有所見。而通過銷售“古董”來欺騙老年人,猛掏老年人養老錢、看病錢的惡行,更是讓人憤怒。

主播帶貨、網紅帶貨成了熱門,一些直播間銷量驚人,短時間成交量可達幾十萬、上百萬甚至更多,給商家帶來了可觀收益,也讓粉絲感受到了熱度。但所有的直播帶貨都必須對消費者權益負責,不能靠忽悠來欺詐消費者,更不能靠詐騙來牟利。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直播帶貨不只是簡單的“帶貨”,而是完全符合替商家宣傳商品並因此獲利等要件,屬於代言人或推薦人。進而言之,有些直播帶貨行爲中的主播,已不只是廣告代言人或推薦人,而是類似於售貨員和推銷員,即主播就是經營者僱用的員工,直播間類似於網絡商場。因此,直播間的經營者應當負起經營者義務,對商品的真僞和質量承擔責任,這種責任既包括“假一賠十”等民事責任,也包括如果製假售假將承擔刑事責任。

以在直播間銷售“古董”“老物件”“傳世寶貝”等“一眼假”仿品爲例,這些仿品沒有收藏價值和升值空間,因此該行爲已非欺詐消費者和民事糾紛那麼簡單,而是刻意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的詐騙,直播間經營者應承擔刑事責任。一般經營行爲中出現欺詐行爲,經營者一般具有正常經營做生意的目的,而只是隱瞞了商品的部分瑕疵或缺陷,誇大了商品的功能;但某些直播間銷售“古董”實施詐騙,主要目的就是通過銷售商品來騙取錢財,所謂的“古董”只是詐騙的道具,銷售是詐騙的環節,其詐騙的惡意再明顯不過。

需要注意的是,對這種詐騙惡行,網絡平臺有着不可推卸的責任。根據《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直播營銷平臺應當建立健全風險識別模型,對涉嫌違法違規的高風險營銷行爲採取彈窗提示、違規警示、限制流量、暫停直播等措施。根據現行技術,網絡平臺有能力篩查出正常人一眼就能看出的違規直播,而非任由不法人員在直播間肆意騙人。

另外,多數網絡平臺還提供支付結算服務並收取費用,此時該網絡平臺實際上充當了交易平臺,類似於實體店中的超市經營模式(商家入駐超市,超市提供場所並統一結算,理當對商品和服務承擔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利用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試問,世界上哪有那麼多“古董”可供銷售,且古董大多屬於文物,豈能隨意流通買賣?

無論如何,直播間都不能淪爲騙子利用“古董”欺詐收割老年人的暗黑平臺。網絡平臺理當完善實名制並進行必要的審覈把關,及時篩查、屏蔽、下架、關停這種“一眼假”直播。監管部門應當盡職盡責,嚴懲重罰那些肆意騙人的作惡者和幫兇,爲老年人創造頤養天年的良好社會環境,幫助他們免於“總有一款適合你”的騙局。供圖/視覺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