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鼎興牙材何宗英詐永豐銀6.69億 高院減為6年4月刑
鼎興牙材公司負責人何宗英、財務主管江美玉、總經理張譽瀚,被控向永豐銀行詐貸18億元,臺北地方法院認定永豐銀行遭詐6億6990萬元,依銀行法詐欺銀行罪判何6年10月、江女有期徒刑6年、張5年徒刑,2億5359萬犯罪所得沒收。3人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今改判何6年4月、張3年6月刑,其餘上訴駁回。
除了向永豐銀行詐貸外,何宗英另犯「假支票詐貸」、「華南銀行、臺灣工銀租賃公司詐貸」案,2案何分別被判刑18年、9年2月,案件都上訴中。
臺北地檢署起訴指出,何宗英昨2014年以支票擔保,請江美玉向多家牙醫診所交換同額支票,製造虛僞交易金流,再向永豐銀詐貸18億8千萬元,與相關債權銀行或租賃公司「借新還舊」,北院認定何、江女、張3人共犯銀行法詐欺銀行罪。
何宗英就量刑和沒收部分上訴,張譽瀚就量刑上訴,江美玉則不服被判有罪。
二審審理時,何宗英、張譽瀚自白全部犯行,量刑基礎已變更高院讓兩人減刑。不過高院認爲何宗英對鼎興集團各公司營運資金的籌措具實際掌控權限,進而主導本件詐騙,且詐得財物都存入何宗英的支票帳戶,用以支付交換給各牙醫師、親友的票款,扣除已償還被害人部分外,未清償的2億5359萬4260元應沒收或追徵。
北院依據事證認定江美玉身爲鼎興集團財務主管,負責向永豐銀行洽談增貸額度與貸款條件,與何宗英共同主導、規劃而實際參與詐貸犯行。江美玉辯稱自己不是鼎興集團財務主管,只是被動聽命何宗英行事,沒有主觀犯意,不過高院並不採信她的說詞。
鼎興貿易公司負責人何宗英官司纏身。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