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文件“點題”加強中概股監管 專家:儘快修訂相關規則形成跨境監管新局面

(原標題:重磅文件點題”加強中概股監管 專家:儘快修訂相關規則形成跨境監管新局面

本報記者 吳曉璐

7月6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公開發布了《關於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要加強跨境監管合作,加強中概股監管,建立健全資本市場法律域外適用制度等。

市場人士認爲,隨着資本市場高水平雙向開放的推進,跨境投融資行爲越來越普遍,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跨境流動日益頻繁,由此引發的數據安全風險值得關注。《意見》夯實了資本市場跨境監管合作的法治基礎,也爲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跨境監管執法司法協作指明瞭方向。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郭靂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在當前複雜的國際大環境下,下一步,各部門有必要儘快落實《意見》相關規定,推動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的修訂,形成中概股公司跨境監管的新局面。

優化境內企業 境外上市監管制度

《意見》提出,加強中概股監管。採取措施做好中概股公司風險及突發情況應對,推進相關監管制度體系建設。修改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明確境內行業主管和監管部門職責,加強跨部門監管協同

Wind資訊數據顯示,截至7月8日,在美股上市的中概股有285只,其中277家公司的註冊地在境外,8家註冊地在境內,即美股大部分中概股爲紅籌企業。其中,8家境內註冊的中概股,同時也在A股上市。從市值來看,中概股大多爲小市值公司,上述285只中概股中,195只總市值低於10億美元,佔比68.42%。

目前,紅籌企業境外上市一般都未經過證監會審批。“近年來,部分境外上市的紅籌企業屢現問題,對中國企業形象造成一定影響,建議加大對紅籌企業境外上市監管。”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張子學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因爲中概股公司的實際運營主體在境內,其中的新經濟公司大概率涉及國家或個人信息安全問題。因此,從國家安全角度來看,需要加強對紅籌企業境外上市監管。”

“近年來,從國家到社會,對於中概股的問題長期都在關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葉林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在跨境監管執法協作方面,我國一直以來都是主張以某種方式進行國際合作。在實施跨境監管協作過程中,境外監管機構要求提交境內中介機構審計業務等業務的基礎資料,涉及問題比較複雜。因爲國內數據的流失,可能會對我國安全產生一定威脅,需要從信息安全的角度去重新梳理。而且,民法典也明確提到了關於個人信息保護問題。

“基於國家數據安全以及消費者和公民的個人信息保護的需求,通過一些必要程序,採取較此前更爲嚴格的措施是對的。”葉林表示。

去年,瑞幸咖啡財務造假事件引起市場對跨境監管合作的關注。市場人士認爲,隨着企業“走出去”和境內外資本市場互聯互通程度加深,跨境投融資的行爲日益複雜,跨境證券違法活動數量和形式也逐步增加,對跨境監管執法合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對此,《意見》提出,堅持依法和對等原則,進一步深化跨境審計監管合作。探索加強國際證券執法協作的有效路徑和方式,積極參與國際金融治理,推動建立打擊跨境證券違法犯罪行爲的執法聯盟。抓緊制定證券法有關域外適用條款的司法解釋和配套規則,細化法律域外適用具體條件,明確執法程序、證據效力等事項。加強資本市場涉外審判工作,推動境外國家、地區與我國對司法判決的相互承認與執行。

中國證監會高度重視跨境監管合作,始終堅持開放合作態度。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是各國證券監管機構的共同職責。在跨境證券監管合作領域,我們堅持尊重國際慣例、體現相互尊重、開展有效溝通、尋求互信共贏的基本原則。”去年6月份,中國證監會主席易會滿在接受採訪時表示。

據記者瞭解,近年來,證監會已經與境外證券監管機構建立多雙邊監管合作機制,並積極開展證券監管與執法合作,共同打擊跨境證券違法犯罪行爲,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公平。目前,證監會已與66個國家或地區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簽署了多個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於2007年成爲國際證監會組織《磋商、合作及信息交換多邊諒解備忘錄》的簽署方。數據顯示,2020年,中國證監會共收到跨境執法協查請求71件,辦結68件;收到跨境監管信息交換請求29件,辦結24件;向境外證券監管機構發送執法協查請求23件。

上述瑞幸咖啡事件發生後,證監會會同財政部、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依法對瑞幸咖啡境內運營主體、關聯方及相關第三方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行爲作出行政處罰,同時積極向美國監管機構提供跨境執法協助,取得了良好的協同執法效果。

壓實中概股 信息安全主體責任

《意見》提出,完善數據安全、跨境數據流動、涉密信息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抓緊修訂關於加強在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相關保密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壓實境外上市公司信息安全主體責任。加強跨境信息提供機制與流程的規範管理。

這被業界認爲是《意見》的一大亮點。

“《意見》對維護我國國家數據安全具有突出意義。”郭靂表示,中概股公司多爲中國各行業領先的高科技企業,掌握有中國人出行、購物、支付等多領域的海量數據。在當今信息時代,數據是極爲重要的戰略資源。跨境數據流動不僅關乎公民個人權利,而且會對國家安全產生直接影響。

“《意見》從完善數據安全相關立法、壓實中概股公司信息安全主體責任、加強國內監管部門協同等多方面入手,打造一套強化中概股公司維護數據安全的立體化體系,對目前跨境監管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具有很強針對性和解決力。”郭靂進一步表示。

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法學教授鄭彧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資本市場是有關資本流動的金融要素市場,金融交易的數據已不僅僅是死板的一組組代碼,通過大數據分析,能夠對金融交易的參與主體、金融趨勢、交易特徵進行還原,甚至因爲這些數據分析,可能也使數據本身成爲一個交易要素。數據的這種可交易性和可復原性決定了必須重視資本市場交易數據的安全管理,確保金融數據安全的存儲、合理的利用,使得數據對於金融監管的幫助,同時防止數據的不當“逃逸”引起不當交易行爲,或者對於國家金融安全和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穩定性的衝擊。

市場人士認爲,爲進一步規範數據跨境流動的相關流程,有關部門有必要抓緊修改《關於加強在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進一步加強跨境信息提供機制與流程的規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