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齡專法增亮點 逾65歲勞工 可簽定期契約
爲鼓勵僱用中高齡勞工,勞動部長許銘春透露,行政院正審議中的《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法》草案,有意新增亮點,明訂僱主僱用65歲以上的高齡勞工,勞資雙方可簽訂「定期契約」,打破勞基法的限制。
爲鼓勵「再就業」,勞動部去年9月完成《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法》草案預告,目的在建構友善就業職場,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續留職場,促進人力運用。許銘春指出,這部專法希望上半年政院完成審查、下個會期送立法院審議。
許銘春進一步說,行政院在審查中高齡專法過程,希望勞動部再提供更多亮點,以有效鼓勵、吸引僱主僱用銀髮族,讓有意願回到職場的中高齡再就業。勞動部日前討論決定,擬在專法中增訂僱用65以上高齡者可以簽定期契約,有制度規定纔可以落實。
「65歲退休的高齡勞工,僱主可以考慮回聘,勞資雙方可以簽定期契約。」許銘春指出,有了定期契約的回聘制度,讓資方可以遵循,對勞工也有保障。至於定期契約籤多久,將授權勞資協商決定,勞動部不必管太多,而聘僱65歲以上高齡者工作3個月以上,也會有獎補助措施。
至於專法是否要增訂「保障部分工時」?許銘春認爲「沒有必要」,因爲勞基法已針對彈性工作訂有保障措施,勞動部也訂有「事業單位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勞資雙方本就「部分工時」可以諮詢;倘若強硬規定不但僵化,僱主更不想僱用中高齡勞工,甚或可能全部採「部分工時」聘用。
許說,身心狀況很好的高齡者,僱主可「月薪」聘用,不一定要採「部分工時」僱用。
回聘65歲以上的高齡者,倘若僱主採取薪資打折方式是否違法?許銘春說,這恐怕有年齡歧視之虞,僱用65歲以上高齡者有獎補助措施,僱主根本沒必要打折回聘。她強調,保障中高齡就業,不會排擠年輕人,青年善於運用科技及創新,中高齡則擁有豐富的人生歷練,兩世代不是競爭關係、應充分合作,這部專法可以世代共融。
因應人口老化潮流,勞工退休年齡有無必要再延長?許銘春說,滿65歲的勞工僱主得強制退休,目前勞工平均退休年齡爲61.1歲,尚無再展延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