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齡歧視最高罰150萬 政院修法:65歲後想工作可簽定期契約

草案通過後中高齡及高齡者可繼續就業。(示意圖記者季相儒攝)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政院會25日通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法」草案,包括「禁止年齡歧視」、「支持退休者再就業」等5大重點,未來勞僱主得簽訂「定期勞動契約」,使僱主可僱用65歲以上年長者,並規定僱主不得因年齡有差別待遇違者最高可罰新臺幣150萬元,法案將送立院審議。

勞動部指出,在少子化及高齡化的人口結構發展下,我國15歲至64歲工作年齡人口已於104年達最高峰後逐步下降,加上國人退休年齡早,中高齡者與高齡者勞動參與低於日本韓國美國等主要國家,因此推動中高齡就業專法,並建構友善中高齡的就業環境

根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法」草案,定義年滿45歲至65歲者爲「中高齡者」,超過65歲者爲「高齡者」,而在「禁止年齡歧視」方面,明定僱主不可對中高齡或高齡勞工有進用、薪資、解僱、離職、資遣、退休、考績或升遷等方面的不利待遇,否則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佈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另外,考量部分中高齡及高齡在職者因年齡漸長致身心功能下降,容易被迫離開職場,勞動部將協助中高齡者穩定就業,規劃提供職務設計在職訓練家庭照顧措施、職場健康等措施,協助續留職場。

勞動部也積極開發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機會,透過公開表揚進用中高齡及高齡者績優單位運用僱用獎助獎勵僱主進用及提供僱主中高齡及高齡的人力運用手冊等措施,鼓勵僱主釋出職缺。

對於中高齡及高齡失業者,勞動部則推動職前訓練提升工作能力,增加就業競爭力,提供創業輔導專業就業服務,協助創業或重返職場,另外也設置銀髮人才資源中心,支持退休者再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