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監管理員接受性招待關照收容人 還辯:事後有付錢

臺中監獄管理員接受性招待,遭判刑定讞。此爲示意圖。(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中監獄管理員汪致誠被檢調查出,2013年間受人請託特別關照因貪污罪入獄服刑的前警官汪男被帶到餐廳大啖海鮮,還到色情酒店喝酒,並帶小姐出場,接受性招待。汪男遭起訴後,辯稱這些費用都是代墊,事後全都歸還,但最高法院不採信,27日接受二審見解,將汪男判刑4年6月、褫奪公權2年定讞。

檢調單位查出,汪男因黃姓友人熟識,而黃姓友人與前臺中市警三分局區分所長李俊南共同投資,由於李俊南犯貪污罪遭判11年6月徒刑確定,即將入獄服刑。黃姓友人打算透過汪男先打好關係,於是招待汪男去海產用餐,再續攤去色情理容KTV,然後讓汪男帶舞小姐出場,接受性招待,費用全由黃姓友人買單

此外檢調也查出,黃姓友人先前也請託汪男照顧因槍砲案入獄的趙姓受刑人,明知受刑人在新收房期間,不得持有香菸,汪男卻在2013年9月間購買2包煙交付趙男。同年12月,汪男又接受張姓友人請託,夾帶3斤茶葉給在監獄受刑的張姓友人胞弟。2014年6月間,汪男與另名監所管理員陳財明,接受盧姓友人請託,幫簡姓受刑人夾帶10條毛巾

汪、陳等人事後遭臺中地檢署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期間,汪男否認犯案,辯稱到餐廳吃飯、上酒店、性招待等等,全都是友人先代墊,他事後有還錢給友人,他沒有取得任何不正利益一審法院不採信,認爲汪男轉交毛巾、茶葉、香菸等行爲已圖利受刑人;且接受飲宴、酒店費用、性交費,絕非單純基於朋友情誼的一般餐敘聚會,具有對價關係。一審法院認定汪男犯下4罪,判刑7年、褫奪公權3年,同案被告陳財明判刑2年10月、褫奪公權2年。

上訴二審後,臺中高分院仍認定汪男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爲收受不正利益」共4罪,各處1年8月至2年8月不等刑期,應執行4年6月、褫奪公權2年。陳男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1年10月、褫奪公權1年。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7日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