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山地立委簡東明賄選案 臺中高分院改判「當選有效」定讞
▲山地原住民立委簡東明一審遭判當選無效,臺中高分院認爲檢方舉證不足廢棄原判。左爲其妻戴錦花。(圖/資料照)
國民黨籍山地原住民立委簡東明2016年立委選舉,遭認定現金賄選判5年6月,2019年4月更一審大逆轉獲判無罪,全案審理中。臺中高分院22日針對簡東明當選無效之訴審結,合議庭認爲,檢察官無法舉證簡給的錢是用來行賄,且給幹部金錢數字固定,與一般行賄常情不同,加上更一審改判無罪,因此廢棄一審當選無效判決,不得上訴。簡東明當選有效,可以繼續當立委。
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原審起訴主張,爭取連任的山地原住民立委簡東明,由其妻戴錦花負責一切競選事宜,並有呂姓等多位輔選幹部負責各縣市競選事宜。簡姓夫妻爲求勝選,由輔選幹部向有投票權的人說「票投簡東明會有糖可以吃(意指有錢可以拿)」。
戴與其子等人2015年指示周姓輔選幹部假借「工作費」名義,發放寫有不對等的1千或2千不等賄款給選民。周在同年12月向簡東明子預支15萬元,在交付輔選幹部以工作費名義發放擔任工作人員的選民。戴也在造勢大會後在胸前比「3」手勢,同意發放補助每人300元返鄉投票交通費。數日後凌晨在統聯客運中港轉運站女廁內交付10萬元負責轉發。另外也交付王姓女子12萬3千元轉交馬姓男子,向山地門鄉有投票權之人賄賂,因此認定簡東明在2016年1月立委選舉當選無效。
承審法官認爲,戴錦花與此案相關的判決中,簡東明未經起訴,檢察官也沒有舉證簡與戴之間有何犯意聯絡,雖然戴遭依違反選罷法交付賄賂、期約賄賂罪判刑,仍不得對簡做不利認定。
此外,戴等人所涉刑案中並無「返鄉投票鄉民名單」,檢察官未舉證如何發放返鄉頭鄉民3百元,及交付10萬元來自簡東明等。簡東明選區遍及全國,臺中地區輔選由呂女負責,簡與戴分頭忙碌而投票日又在即,難認簡對戴交付10萬元給呂是事先知情、同意。
法官也認爲,簡東明子雖有交付15萬元予周姓男子,並將款項轉交予謝男等人,但拿到錢的人都表明這是工作費。助選人員有積極參與輔選活動,縱簡東明提供工作費或津貼,乃屬輔選工作上對價性質,則上開人等受領工作費(津貼)應屬合情,並無違背現行法令。
另外,輔選人員都是臨時性且投入多變化性工作,取得較優惠報酬並無違常理,不能以其等身分及影響力或有不同,即認所收受金額爲賄款。原鄉地形遼闊,拜票活動耗時,亦難說簡東明所給工作費(津貼)與社會一般提供勞務的報酬顯不相當。
合議庭也參考收錢者家中具有投票權人數不一,但所取得款項固定,與一般買票依家中投票數多寡,決定買票金額情形不同。而簡東明所涉違反選罷法等案件,高雄高分院今年4月3日以也針對賄選案更一審改判簡東明等人無罪,據此認定簡當選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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