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社論》經濟間諜法壯膽 綠色恐怖深入產業
中時社論
依據《天下》雜誌專題報導,檢調正大規模搜索、約談在臺陸企,官員承認是要用震撼性行動爲「經濟間諜法」造勢。檢調這種濫權行爲明顯是一種產業「綠色恐怖」,既於法無據、打擊產業,更違揹人民工作、就業自由的基本人權。
對陸企先射箭再畫靶
光是3月,至少10家陸企約百人遭到搜索與約談,有些是以「拂曉突擊」方式大動作進入辦公室進行搜索,並扣押硬碟電腦與工程師。地檢署三不五時發佈「陸企利用國人非法從事IC設計」、「一人公司違法替陸資在臺研發」等消息,彰顯「中共謀我之心不死」,突出立法防止對岸盜取經濟與產業機密的正當性。受訪官員明白表示,就是要用震撼性行動爲「經濟間諜法」造勢!
「經濟間諜罪」是指行政院即將向立法院提出「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新增的犯罪行爲與罰則,規定從事經濟間諜竊密、泄漏給中國或境外敵對勢力,可判處5到12年的有期徒刑、罰金最高1億元;而且,只要「有犯意」,即使未遂犯也罰。
依法而論,法案尚未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檢調此時對陸企展開搜索、約談,完全沒有正當性與必要性;何況所謂經濟間諜,應該有「竊取特定企業的營業機密」等情事,換句話說,一定要先有事主向檢調檢舉,經過調查、瞭解並確定有可信度,檢調才應展開搜索、約談。但實際上,檢調卻「想當然耳」陸企就是會竊取機密,所以所有陸企在臺公司都是可能的嫌犯,是可以搜索調查的對象。實際上,這就是預設立場、甚至有歧視之嫌的騷擾與調查。
依法論法,在臺依法成立公司的陸企,其營運行爲應受法律一體保障,政府也不能禁止臺灣民衆到陸企公司任職。包括IC設計等科技產業在內,任何企業的營業對象、個人的職涯,都有選擇的自由,要爲本土公司、美國企業或大陸企業服務,政府豈能干涉?非常惡劣的是:政府既知不能亦不敢明訂法令禁止民衆在陸企任職工作,乾脆就以這種搜索、約談的騷擾、干擾方式,讓員工心生畏懼,或認爲不必招惹麻煩而不願到陸企工作。
檢調查陸企的一些理由也極度可笑,例如指來臺陸企短短几年,就在國內數家著名的企業挖角上百名工程師等,似乎這是一大罪名;實際上不論陸企、美企、甚至本土企業,只要新設立公司,當然要招聘員工,而且當然就是從其他公司挖角,難道有企業誕生的同時也生出新員工嗎?檢調又說,工程師被招募卻不查覈公司是否經投審會覈准設立。坦白說,有哪個員工會去查、或介意公司有沒有經投審會覈准?再者,如果有民衆在行政程序不完備的企業服務,又是違反哪條法令,要用搜索、約談伺候?
讓企業自己決定選邊
檢調單位以對陸企密集的搜索、約談,爲「經濟間諜法」造勢;但換個角度看,這也正證明了「經濟間諜法」不能亦不應立法;在沒有這個法令時,檢調單位已經能如此「自由心證」到處搜索、騷擾企業與民衆,一旦有了新法壯膽,綠色恐怖豈不嚴重千百倍?事實上,所謂的「經濟間諜罪」非常難定罪,美國《經濟間諜法》實施20年,成案不到10案,真正定罪的更只有1案而已。如果以嚴格的方式界定經濟間諜,其實是會對人民工作的自由與權利造成傷害。
從整體政策與政治走向觀察,蔡政府如此「費心、用心」爲「經濟間諜法」造勢,很明顯就是要儘量切割陸企,這也是蔡政府執政以來持續的「反中傾美」政策的延續與擴張。不過,我們必須再次正告政府,在中美進入長期的霸權之爭賽局中,臺灣在國際政治、外交與安全上,當然是傾向美國,但在經濟、產業上則應力圖中立、平衡兩端,才能爲臺灣經濟與產業創造更大的利益與迴旋空間;萬一美國壓力大到要廠商選邊時,政府也不宜代廠商作決定,就讓企業自己決定要選哪邊吧。
蔡政府也必須警覺,美國永遠是以其國家利益優先,看看美國政府當初是如何的要求臺積電赴美投資設廠、美國政府也編列大筆半導體補助預算,最後卻變成「美國優先」,只有美國企業才能補助。當知美國的現實,臺灣要有自覺,蔡政府不必如此「自動自發」地做到超過美國的要求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