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名校辦民校" 需加強原有民辦學校管理

來源:中國教育

作者:王營蒲公英評論特約評論員

近日,重慶市政府辦公印發《進一步規範公辦中小學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的通知》,規定:公辦中小學不得新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不得參與民辦學校招生,不得以“幫扶”的名義參與民辦學校的管理,中小學入學資格不得與樓盤銷售掛鉤。(9月16日重慶晨報

曾幾何時,一些地區的公辦學校打着“名校民校”的幌子,紛紛辦起民辦學校:有的直接辦在原校園內,同一所學校,兩種辦學體制,兩套收費標準;有的租用廢棄工廠、軍營或學校等,稍加改造後掛牌招生;還有一些學校因經濟狀況較好,重新審批一塊土地,另起爐竈,建設一所高標準民校。

這些所謂的民辦學校,名爲“名校辦民校”,實則是“校中校”,與一般意義上的民辦學校有着本質區別。首先,教師身份複雜。大多來自於原公辦學校,而且是原公辦學校中的骨幹教師,還有一些是從本地其他學校招聘的優秀教師,這些教師都由當地財政發放工資,只有很小一部分教師由民辦學校招聘。其次,財務不獨立。民辦學校收取的所有費用都由舉辦的公辦學校統一管理、統一使用。

說到底,這類民辦學校實爲原辦公學校的一塊“自留地”,是“假民校”,其目的是賺錢。因學校管理幹部和教師幾乎都是原公辦學校優秀教師,教學質量高,名聲好,再加上優越的辦學條件,這類學校儘管收費很高,也常常受到追捧。

值得注意的是,這類民辦學校不僅稀釋了公辦學校優質教育資源,沖淡了名校優秀師資,還通過“掐尖”招生破壞了區域教育生態,造成了教育起點和教育過程的不公平。同時,這類民辦學校還可能因爲財務管理混亂,滋生教育腐敗。重慶市禁止公辦中小學新舉辦民辦學校,能有效斬斷“名校”和“民校”之間的利益鏈條,重建區域教育生態,是對民辦教育的正本清源。要保證這一政策落地,還需着重抓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按照“五獨立”要求,責成這類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限期脫鉤。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公辦學校參與舉辦民辦學校,應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與公辦學校相分離的校園和基本的教育教學設施,實行獨立的財務會計制度,獨立招生,獨立頒發學業證書

一些公辦學校聲稱所舉辦的民辦學校已實現“五獨立”,但實際上並沒有按照這一要求獨立運行,尤其是財務會計制度和經費使用,並不是民辦學校說了算。因此,中止“名校辦民校”,需要對原來公辦學校舉辦的民校進行重新審查定位,按照“五獨立”的要求,限期讓它們與原公辦學校脫鉤,成爲真正意義上的民辦學校。

二、明確現有民辦學校教職工的身份。一些公辦民校,教師與原公辦學校混用,有些民辦學校教師長期擁有公辦教師身份,由國家財政發放工資報酬。一些公辦學校以“幫扶”的名義參與民辦學校管理,爲吸引優質生源,對外聲稱學校管理、教師團隊全部由公辦學校派遣,這種做法顯然不符合常理。因爲民辦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自負盈虧,教師工資理應由民辦學校自行發放。

中止“名校辦民校”,要對原公辦學校流向民辦學校的教師進行清理整頓:願意回原公辦學校的,學校應無條件接受;想要繼續在民辦學校留任的,學校要爲其辦理相關手續,將其人事關係轉移到民辦學校。這樣做,既有利於民辦學校的人事管理,也有利於民辦學校發揮辦學自主性

三、規範民辦學校的招生和收費。一些“名校”所辦的“民校”,常常利用“名校”影響力,將本校尖子生強行留下,引導其到所辦民校就讀,或在一定範圍內“掐尖”,將尖子生籠絡到自家民校麾下。生源決定質量,這類民辦學校越辦越好,收費也越來越高,從而形成一定區域內的“皮格馬利翁”效應。

從目前情況看,民辦學校“提前招生”“超計劃招生”“跨地區招生”“收費坐地起價”的現象還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中止“名校辦民校”後,需要進一步規範原民辦學校和新增民辦學校的招生和收費行爲。無論是公辦學校還是民辦學校,都要嚴格執行教育部門制定的招生計劃,民辦學校不得跨地區“掐尖”招生,收費要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不得隨意漲價

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都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明確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國家對民辦教育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事實證明,民辦教育滿足了人民羣衆對不同教育的選擇和需求,是公辦教育的重要補充,但不能失去公益性。重慶“中止名校辦民校”做法,必將爲各地規範民辦學校管理提供有益的借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