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國民法官個資保護與勞動權益之相關規定

今年7月22日,立法院於臨時會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以下稱「本法」),明訂自2023年1月1日起,針對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重罪,或故意犯罪造成死亡者,除特定犯罪外,將加入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之「素人」與法官一同進行審判。此種推動國民參與刑事審判之制度,亦爲2017年司法國是會議司法改革重要成果之一。

爲使國民法官得以公正客觀地,在心無旁鶩的狀態下,專心致力於審判,本法中對於國民法官 (包含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以下合稱「國民法官」)之保護亦設有相關規定,例如:應保護其個人資料與應使其不受到來自僱主之不利益對待,此即本法內容七大重點中之:「安心參加,有公假、日旅費,保護個資及人身安全」。

國民法官之資料保護

關於國民法官之個人資料保護,本法第40條規定: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任何人不得揭露國民法官之姓名聯絡方式、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等(第1項)。而關於國民法官之個人資料保護方式、期間、範圍、處理及利用事項,則本法授權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第2項)。

除上開個人資料之保護外,對於因參與審判而得知其他國民法官之個人資料者,本法訂有守密義務,如:本法第19條第4項中,備選國民法官審覈小組委員及其他參與人員因執行職務所知悉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且本法第26條第5項中,候選國民法官不得泄漏因參與選任期日而知悉之秘密

對於泄漏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依同法第98條規定,得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八萬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處罰。

以上本法關於國民法官之個人資料保護部分,除課予特定人員有保密義務外,並設有刑罰規定,看似萬無一失。惟守密義務之範圍與違反守密義務懲罰之認定標準,本法並無相關規定。若守密義務之範圍與認定標準不明確,則有可能使國民法官因不知道界限何在,而進行過度言論自我審查,以避免受罰;亦即,此種看似保護國民法官權益之立法,於實行上可能有大打折扣之疑慮。

勞動權益保護

因擔任國民法官爲國民之義務,故除具有拒絕被選任事由無法擔任者外,被選任爲國民法官者,應有到庭義務。因此,若該義務與國民法官原有之工作衝突時,應使其不受到來自僱主之不利益,故於本法第39條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單位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爲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

因本法僅明訂公司等應給予公假,惟非典型勞動者(如:排班制勞動者於白天休息時,如被選爲國民法官應如何處理?)、勞工安排特休等,勞工在勞動法上權益與擔任國民法官之義務互相沖突時,應該如何處理?該情形是否屬於同法第16條第1項第8款所稱之「因生活上、工作上、家庭上之重大需要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而得拒絕被選任爲國民法官?凡此均有待日後勞動部解釋。

距離本法正式施行尚有一段期間,在此期間,期待主管機關得就實際上可能遭遇情況預先規劃,以提高國民參與之意願,並達到本法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