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企業購售綠電簽約的眉角

所謂「企業購售電合約」(Corporate renewable power purchase agreements, CPPA),係指能源發電業者與電力用戶簽訂長期(通常合約期間爲10~20年)、以固定售電價格,將再生能源專案或設備所發出的電量,透過直供或轉供方式提供給電力用戶之合約。購售電合約的優點在於,企業透過簽署購售電合約,除了可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達成淨零碳排轉型之目標外,鑑於能源價格波動性較大,簽署長期固定價格之購售電合約,將提供企業對於能源長期價格的可預測性,並預作財務規劃,具有能源成本的避險功能。

購售電合約雖具上述優點,惟因再生能源的能量供應取自於自然界,受氣候等外在因素影響,本質上即有供電量不穩定之風險,例如太陽能只能在晴空萬里的白天發電、風力發電在臺灣主要系仰賴東北季風,夏季時的發電效益則較爲不佳,因此,企業在簽署購售電合約前,下列事項應事先注意考量:

1、因應不同之再生能源發電類型,規劃相應之契約條款

企業在與發電業者簽署合約前,應先通盤瞭解其所採用的再生能源發電類型,評估氣候因素對於供電穩定性之影響,並得事先於購售電合約中約定最低年保證發電量,於發電業者未能依約定提供當年度最低保證發電量時,應賠償買方所受之損失;在可歸責於發電業者所致停止供電或限制用電之情形發生時,也可事先在購售電合約中約定損害賠償及懲罰性違約金條款,控制可能產生之營業損失。此外,鑑於再生能源的不穩定性,對不可抗力因素的定義與處理模式,亦應事先規劃。同時,企業亦得藉由儲能設備等維持用電穩定性,減少採用再生能源可能發生之斷電風險。

2、再生能源憑證

因再生能源依規定須申請相關憑證,企業購電之目的也與再生能源憑證密不可分,因此,申請再生能源憑證之義務方、相關憑證之結算或移轉方式等亦應於合約中訂明,以確保所取得之再生能源符合規範。

3、購售電合約之各項期間約定

在購售電合約之期限上,合約的起始日期、固定價格之期限均應在合約中明確約定,同時,設備首次並聯日、裝表日或計量日等亦應在合約中訂明;由於購售電合約通常系以尚未建置完成再生能源項目爲標的,在簽訂時另應注意合約是否在再生能源商業營運日生效?倘再生能源未能如期運轉,是否給予再生能源開發商一定期限之寬限期?如無法完成營運,後續解除或終止合約之退場機制及補償等,均系企業在簽署購售電合約時應注意之事項。再者,於購售電合約期間屆至前,購電價格之重新協商及優先續約權之約定,亦得協助企業重新評估購電成本及維持再生能源穩定供應之對策。

4、考量履約保證金機制之必要性

除了上述風險外,鑑於再生能源購售電合約,通常系以尚未建置完成再生能源項目作爲買賣標的,開發商之履約能力及公司信用情況,企業事前亦應進行完整評估,透過契約履約保證金條款採取適當保護措施,以維自身權益。

爲提升再生能源之使用、完成淨零碳排轉型之長期目標,企業應儘早擬訂再生能源採購計劃,透過簽訂長期固定之購售電合約,除了可避免能源價格波動幅度過大之風險,更得宣示企業使用100%再生能源之決心,爲供應鏈減緩氣候變遷盡一份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