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潢學徒送國中妹「IPHONE 、存摺」誘上牀 辯不知年紀下場出爐

裝潢學徒在交友軟體認識國中女生,還送上手機作爲贈哩,兩人發生性關係被女方母親抓包提告。(邱立雅攝)

擔任裝潢學徒的江男上交友軟體結識國中少女,還送上IPHONE 14跟銀行存摺作爲贈禮,兩人在暑假期間兩次前往摩鐵發生性關係,直到當年10月被少女的母親發現報警提告,江男辯稱不清楚少女年紀,新竹地院依犯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交罪,處有期徒刑8個月。

江男2023年4月因使用交友軟體與少女相識交往,並寄送IPHONE 14手機及郵局帳戶存摺作爲贈禮及提領零用金花用,兩人7月首次約會就約在新竹市某家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當年8月,江男又與少女相約新竹市老牌精品旅館發生性關係,10月時遭少女母親發現,報警提告。

江男辯稱當時只知道少女未滿16歲,但不知道是未滿14歲,有看到少女在交友軟體上顯示的年齡是14歲。但新竹地院法官調查證據,根據少女出生年月日,兩人發生性關係之際,少女並未滿14歲,少女也在警詢時證稱,當時有跟江男說自己是13歲。

少女於偵查時證稱,跟江男從2023年4月初某日用交友軟體認識,後來跟被告聊天、交往,之前都是口頭講,直到7、8月才約出來見面,第一次見面就是去汽車旅館,江男應該知道她年紀,也知道她當時念國二,但江男全盤否認知情。

檢察官則出具少女於2023年底偵查時當庭操作手機下載交友軟體,並於登入其帳號後之個人資訊頁面上右側出現代表年齡「14」頁面翻拍照片,欲證明江男於案發時知悉少女真實年齡,不過江男供稱,交友軟體的年齡是以年度計算,只要進入新的年度,年齡就會往上加,當時看到交友軟體上是顯示少女的暱稱及「14」等。

新竹地院法官認爲,除了少女證述外,別無其他證據足以補強、擔保其指證之真實性,再綜觀卷內證據資料,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得以證明被告於行爲時主觀上可預見或已預見少女爲未滿14歲女子,是依「罪疑唯輕原則」及「所犯重於所知者,從其所知」之法理,加上少女無意願和解,依犯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