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之友綠孔雀案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十年環境資源審判有重大影響力案件
本文轉自公衆號:最高人民法院
法治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保障,案例是人民法院重要的“法治產品”。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2014年1月至2024年9月,全國法院共審結各類環境資源一審案件216.1萬件,其中審結的一系列標誌性典型案例,有力推動了生態環境法治進程,提升了中國環境司法的國際影響力。
2014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環境資源指導性案例40件,發佈典型案例共43批437件,人民法院案例庫收錄環境資源審判參考案例350多件,充分發揮案例對下業務指導和麪向社會教育警示、規範引領作用。今年是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成立十週年,法院從歷年發佈的環境資源指導性案例、典型案例及其他有影響的案例中,評選出10件具有重大影響力的案例作爲環境資源審判十年成果展示。這10件案例所涉生態要素多、保護範圍廣、複合程度高、創新意識強,兼具裁判規則意義和法治宣傳價值,集中體現了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的鮮明特色、專業要求和職能作用。希望各級法院認真學習借鑑,依法審理好各類環境資源案件,爲人民羣衆提供更多更高質量的“法治產品”,以更優質、更豐富的精品案例更有力推動生態環境法治進程,更好服務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
十年環境資源審判有重大影響力案件
目 錄
一、張某明、毛某明、張某故意損毀名勝古蹟案和江西省上饒市人民檢察院訴張某明、毛某明、張某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二、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訴某水電開發公司等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
三、李某訴某置地公司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
四、上海某實業公司破產清算轉破產重整案
五、貴州省人民政府與息烽某勞務公司、貴陽某化肥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司法確認案
六、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訴某普醫院等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七、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檢察院訴徐某、劉某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八、某社會組織與某幼兒園環境污染責任糾紛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九、李某萍、盧某輝噪音擾民訴前禁止令案
十、吳某輝濫伐林木案
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訴某水電開發公司等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雲南省紅河(元江)戛灑江一級水電站由某水電開發公司建設,水電站淹沒區大部分被劃入紅河(元江)乾熱河谷及山原水土保持生態保護紅線範圍。一旦淹沒,將危及該區域內的國家一級保護動物、瀕危物種綠孔雀,國家一級保護植物、極危物種陳氏蘇鐵等物種生存環境及整個生態系統。2017年7月,生態環境部責令某開發公司就該項目建設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後評價工作完成前,不得蓄水發電。
社會組織“自然之友”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爲,本案屬於預防性環境公益訴訟,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已舉證證明案涉水電站的淹沒區是綠孔雀頻繁活動區域,構成其生物學上的棲息地,一旦淹沒很可能會對綠孔雀的生存造成嚴重損害。同時,案涉水電站原環境影響報告書未涉及陳氏蘇鐵的保護,若繼續建設將使該區域珍稀動植物的生存面臨重大風險。故判決某水電開發公司立即停止案涉水電站項目建設,待其按生態環境部要求完成環境影響後評價及備案工作後,再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視具體情況依法作出決定。
【典型意義】
生物多樣性關係人類福祉,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重要基礎。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及其棲息地得到全面保護,是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的重要目標,而公益訴訟制度是其重要法治保障。本案系珍稀野生動植物保護預防性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預防性環境公益訴訟突破了有損害纔有救濟的傳統理念,將生態環境保護的階段提升至事中甚至事前,有助於加大生態環境保護力度,避免生態環境遭受損害或者防止損害的進一步擴大,是環境保護法“保護優先,預防爲主”原則在環境資源審判中的具體落實與體現。人民法院堅決貫徹落實“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要求,在準確評判案涉水電站建設重大環境風險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守護綠孔雀、陳氏蘇鐵等瀕危物種賴以生存的家園,爲長江流域生物多樣性保護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本案明確了認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的裁判規則,被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爲指導性案例,具有統一法律適用價值,同時,本案被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列爲生物多樣性保護十大案例之首、被聯合國經濟和社會事務部評爲推動可持續發展目標典型案例,提升了中國環境司法的國際影響力。
【文書索引】
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雲01民初2299號民事判決書(2020年3月16日)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雲民終824號民事判決書(2020年12月22日)
綠孔雀在岸邊活動,莊小松/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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