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分公司汽機車汰舊換新 適用減徵貨物稅

▲總公司替彼此換車,也適用減徵貨物稅(圖/資料照)

記者吳靜君臺北報導

財政部發布函釋,如果企業總公司或其分公司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 6 個月內購買上新車並以總公司或其分公司名義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可以依規定適用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汽車減徵5萬元、機車可以減徵4,000元。

財政部自105年推行汰舊換新政策,只要在5年之內報廢或者出口登記出廠6年以上的汽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在報廢或出口登記前、後6個月,並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購買汽車或者機車,可以減徵貨物稅5萬元。

機車則是報廢或出口登記出廠4年以上,新排氣量150C.C以下汽缸排氣,同樣在報廢或出口登記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可以減徵4,000元。民衆辦理核退程序,可檢附舊車行照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報廢單、存摺封面戶口名簿,還有新車的行照、身分證正本、完稅證明書等即可申辦核退貨物稅。

財政部近期發佈函釋令,只要總公司淘汰舊車,幫分公司購買新車的話,同樣可以適用;反向若是分公司替總公司購買,同樣可以享受優惠前提是「總、分公司必須是同一法人」,所以母子公司,就不適用因爲兩公司是不一樣的「法人」。

財政部統計,2017年適用汰舊換新的車輛共63萬輛,稅損約93億元,而2018年約爲58萬輛、94億元。整體而言,中古車舊換新減徵貨物稅,稅損約187億元,以鼓勵民衆加速汰換老舊車款,達到環保署減少二氧化碳與降低行動污染源目標

而車輛的汰舊換新政策,預計在110年1月落日,目前有許多車商、立委希望可以延長汰舊換新的政策,但是不論財政部是否延長,建議民衆還是儘早換車,以達到環保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