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 不召回排放超標機動車最高罰三萬

5月21日,南都記者市場監管總局獲悉,近日,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生態環境部制定併發布《機動車排放召回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根據《規定》要求,因設計生產缺陷或不符合規定環境保護耐久性要求,致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機動車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國家標準情形生產者應當實施召回。機動車生產者未按照召回計劃實施召回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罰款。該規定於今年7月1日起實施,這也意味着機動車由原本的安全召回擴展至排放召回,市場監管總局方面表示,這將爲防治空氣污染改善大氣環境,保護消費者健康安全提供更有利的保障。

進口商視爲“機動車生產者”

據瞭解,此前機動車召回實施計劃,僅限於安全召回。2004年,由中國國家質檢總局等四部委聯合發佈《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標誌中國開始實施汽車產品召回管理,2013年1月1日,《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升級爲《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

《條例》第十六條明確規定:生產者實施召回,應當按照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的規定製定召回計劃,並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備案,修改已備案的召回計劃應當重新備案。生產者應當在確認其汽車產品存在缺陷後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主管部門報告

按照該條例,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的汽車和汽車掛車等汽車商品,若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生產者應當召回。

此次汽車召回新規,則將安全召回擴展至排放召回。根據新規《規定》,由於設計、生產缺陷導致機動車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或由於不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耐久性要求,導致機動車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以及由於設計、生產原因導致機動車存在其他不符合排放標準或不合理排放的,機動車生產者應當立即進行調查分析,並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報告調查分析結果,機動車生產者認爲機動車存在排放危害的,應當立即實施召回。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規定》還指出,進口機動車的進口商,也視爲本規定所稱的機動車生產者。

責令召回情況計入信用檔案

此前十四五規劃明確提出達峰和碳中和目標,我國要力爭2030年前實現碳達峰,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業內專家認爲,從現在開始到2030年前實現二氧化碳排放達到峰值,時間不滿10年,但我國經濟發展的同時,能源消費總量仍然處於上升通道,因此“十四五”時期二氧化碳排放控制如何,就顯得格外重要,“十四五”是碳達峰的關鍵期窗口期。中國社科院學部委員、北京工業大學生態文明研究院院長潘家華曾表示,“碳達峰、碳中和工作沒有捷徑可走,首當其衝就是要控制化石能源消費。

近年來,國家層面重視對治理汽車尾氣排放造成的城市環境污染,也在加速推進相關國標的達標工作,控制汽車尾氣排放。南都記者注意到,爲促進企業積極履行召回義務,生產排放達標的汽車,相較於此前安全召回相關規定,此次新規也更加強調法律責任執行。

此前安全召回規定中曾要求,若生產者未實施召回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照條例責令其召回,未實施召回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此次汽車召回新規則明確,機動車生產者未提交召回計劃或者未按照召回計劃實施召回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相比此前安全召回的罰則要求,去掉了拒不改正再處以罰款的前提條件,提高了《規定》的權威性強制性,有利於提升召回監管效力

《規定》同時提出,將責令召回情況及行政處罰信息計入信用檔案,並依法向社會公佈。市場監管總局方面表示,該條款直接關係到生產者的品牌形象信譽度目的是增強企業質量誠信意識,形成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機制,一定程度上也可彌補《規定》作爲部門規章處罰額度受限的不足,敦促企業積極履行召回義務。

兩部門可對生產者進行調查

值得一提的是,《規定》進一步明確各部門相關職責,由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建立機動車環境保護召回信息系統,生態環境部收集分析機動車排放檢驗檢測信息,污染控制技術信息和排放投訴舉報信息,建立聯合工作機制。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通過車輛測試等途徑發現機動車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機動車生產者進行調查分析,並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報告調查分析結果,生產者認爲機動車存在排放危害的,應當立即實施召回。

此外,若機動車生產者未按照通知要求進行調查分析,或者調查分析結果不足以證明機動車不存在排放危害的;機動車造成嚴重大氣污染的或在生態環境部大氣污染防治監督檢查中發現機動車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可會同生態環境部對機動車生產者進行調查,必要時還可以對排放零部件生產者進行調查。經調查認爲機動車存在排放危害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當書面通知機動車生產者實施召回。機動車生產者認爲機動車存在排放危害的,應當立即實施召回。

《規定》還指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部對機動車排放召回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必要時可以組織與機動車生產者無利害關係的專家對召回效果進行評估。發現召回範圍不準確、召回措施無法有效消除排放危害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部通知生產者重新實施召回。

《規定》還要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配合生產者實施召回,機動車未完成排放召回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在排放檢驗檢測時提醒機動車所有人。

據瞭解,《規定》發佈後,市場監管總局將聯合生態環境部制定相關指導性文件,進一步增強《規定》的可操作性和可執行力。同時開展全國範圍的宣貫培訓工作,使機動車生產者、零部件生產者和從事機動車銷售、租賃、維修活動的經營者都能瞭解《規定》要求,自覺規範自己的生產、經營行爲,依規履行自己應當履行的召回或協助召回義務。使廣大消費者知悉《規定》,依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採寫:南都記者 蔣小天

速讀《機動車排放召回管理規定》

出臺背景

2020年全國機動車保有量達3.72億輛,其中汽車2.81億輛;全國70個城市汽車保有量超過100萬輛。

2019年,全國機動車一氧化碳(CO)、碳氫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和顆粒物(PM)等四項污染物排放總量爲1603.8萬噸。

汽車是機動車大氣污染排放的主要貢獻者,其排放的CO、HC、NOx和PM超過90%。

據統計,2016年以來,中國共實施排放召回6次,涉及車輛5164輛。

主管部門

由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與生態環境部共同管理。

召回條件

由於設計、生產缺陷導致機動車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

由於不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耐久性要求,導致機動車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

由於設計、生產原因導致機動車存在其他不符合排放標準或不合理排放。

排放標準

採用“老車老標準、新車新標準”原則:

自2020年7月1日起,所有銷售和註冊登記的輕型汽車應符合國六排放標準;在2025年7月1日前,第五階段輕型汽車的“在用符合性檢查”仍執行GB18352.5-2013相關要求。

亮點摘要

《規定》第十四條指出,生態環境部在大氣污染防治監督檢查中發現機動車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市場監管總局會同生態環境部可以對機動車生產者進行調查,必要時還可以對排放零部件生產者進行調查。

《規定》強化了法律責任的執行,明確機動車生產者或經營者違反《規定》相關義務的,將“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相比安全召回罰則要求,去掉了“逾期未改正的”前提條件,提高了《規定》的權威性和強制性,有利於提升召回監管效力。

《規定》同時規定,將責令召回情況及行政處罰信息計入信用檔案,並依法向社會公佈。該條款直接關係到生產者的品牌形象和信譽度,目的是增強企業質量誠信意識,一定程度上也可彌補《規定》作爲部門規章處罰額度受限的不足,敦促企業積極履行召回義務。 數據來源:市場監管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