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犯出獄後51天又放火 法官重判9年2月

本報資料照片

新北市男子黃國祥因縱火服刑3年半,去年他出獄約51天因與人有金錢糾紛,竟拿裝有汽油寶特瓶對方住家前放火,所幸時滅火未釀成災,不久他又點火燒機車臺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認定,依放火等罪重判9年2月,可上訴。

高院表示,黃男已成年非無謀生能力,對於自己行爲應負完全責任,本案放火行爲不僅造成被害人財物損失,倘若火勢蔓延,恐造成他人生命財產重大損失,對於公共安全危害非輕。

高院指出,黃男在已有放火前科入監服刑長達3年半,剛出監約51天又犯本案,他再犯相同性質之放火罪,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等情觀之,難認一審判刑有何過重之處,維持一審刑度,將黃男判刑9年2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