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年前盧正殺人是冤案?民團今3項新事證 籲最高檢提非常救濟
民團今提出3項科學新事證,呼籲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邢泰釗重新審視證據,爲盧正發動非常救濟。記者房荷庭/攝影
臺灣冤獄平反協會今舉行「請司法面對盧正:呼籲檢察機關未死刑冤案盧正發動非常救濟」記者會,人本教育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臺灣人權促進會、臺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團體聲援。
盧正案源於,1997年12月18日傍晚,從事報紙廣告代理業詹女至某報社送交廣告稿件後失蹤,她的丈夫晚間21點26分接到歹徒電話,要求贖金500萬元,於晚間11點報案。隔日,詹女經人發現陳屍於臺南縣龍崎鄉山區,雙手雙腳與頭部遭人用透明膠帶纏繞,頸部有兩條單股索狀痕。
1998年1月16日,警員通知盧正到警局協助調查,他到警局時否認涉案。隔日,盧正自白;1998年5月14日臺南地檢署依涉犯殺人罪起訴盧;1999年4月22日,一審法院判決盧正有罪;2000年3月16日,二審法院駁回上訴;2000年6月29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死刑判決確定;2000年9月7日,法務部執行盧正死刑。
盧正案義務辯護律師文聞說,依據毒樹果實理論,警方留置盧正31小時,已逾24小時,期間無錄音及錄影,構成不當自白。
文聞說,扣案兇器也是案件疑點之一,承辦本案的檢方及法醫認定,本案扣得的鞋帶不是兇器。原因爲,該鞋帶爲多股索狀物,勒死詹女的兇器爲單股索狀物,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當時指出,請調查其他如電話線等兇器。
盧正案義務辯護律師陳安安說,本案採集到的菸蒂DNA、安全帽及電話亭的指紋與盧正不符,案發時盧正有不在場證明,客觀證據無法證明盧正犯案。
平冤協會委託國立臺灣大學心理系教授趙儀珊檢驗自白內容,趙儀珊提出供述鑑定,盧正自白過程中符合許多與錯誤自白有關的風險因子,包括:疲勞訊問、不佳的身體狀態及誘導性偵訊,盧正做出錯誤自白的可能性高。
盧正案義務辯護律師陳于晴說,原確定判決強烈倚靠盧正的自白內容,但是自白內容與客觀證據之間,存在許多不合理之處。平冤協會委請國立臺灣大學昆蟲系教授蕭旭峰,以小豬爲實驗對象,與本案相同死亡方式、處理手法、棄屍地點及相近的氣溫及時間,發現豬隻屍體的昆蟲況狀與案件死者顯有不同。
平冤協會委請鑑識專家藍錦龍研判,判決書所認定的犯罪事實,是否與現場跡證相符?藍錦龍研判,盧正自白有57處與客觀事證不符,他實際盧正自白稱「雙手套上襪子」的方式纏繞,屬於物理上不可能,膠帶也不可能無沾上棉絮,但本案死者遭纏繞的膠帶上未見任何棉絮。
盧正案義務辯護律師葉建廷說,1998年1月18日盧正遭收押,從此再也沒回家,直到盧妻去看守所留話「我們等你回來」後,盧正才撤回自白。他說,撇除盧正自白內容,本案客觀物證難以證明盧正有涉案,平冤協會今提供3份新證據給最高檢,希望邢泰釗重新審視新證據,爲盧正發動非常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