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個月大被生父同鄉收養 養父過世25年!她成功回本家理由曝

2個月大被生父的大陸同鄉收養,養父過世已經25年,她成功迴歸本家理由曝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當年被養父阿國(均化名)收養,起因是她的生父與阿國是大陸同鄉,阿國就住在他家對面,因爲阿國在臺灣沒有生育子女,所以生父母在她約2個月大時,就讓她當阿國的養女,而養父已於1999年過世,迄今已經逾25年,小萱想要回歸本家,因此依法請求終止與養父的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法官認,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民法第1083條也定有明文,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覆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

小萱主張,養家和她的本家生活往來很密切,吃飯也都是在一起,因爲養父在臺灣沒有生孩子,而她是他們家最小的女兒,所以生父母在她大約2個月大的時候,就把她給養父阿國當養女。

在她的成長過程中,其實養家和本家都在一起,生父母扶養她長大,養父也有給她經濟上的資助,她都稱呼養父爲爸爸;養父過世時,後事是由生母及本家兄弟姊妹辦理,喪葬費也是由他們支付。

養父有留一些遺產,大概是剩下20多萬元,她那時準備要念大學,就留作她的教育費用;而生父已經過世,生母還健在,養家並無兄弟姊妹,生母及本家2位姊姊及本家哥哥都同意她迴歸本家。

法官審酌,小萱的養父阿國已死亡,她雖有繼承遺產,但是金額並非很高,小萱聲請終止收養並無顯失公平的情形,並且得到生母及本家兄弟姊妹同意。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請求終止她與養父的收養關係,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