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親自簽名 自身權益有保障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於購買保險填寫要保書等書面資料,應確實審閱並親自於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的欄位簽名,以維護自身權益。
金管會指出,爲防範道德性風險,保險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實務上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時,要保書上的被保險人應由本人親自簽名,或依上開規定,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否則所投保含有死亡給付的保險契約將爲無效。
另外,因要保書包含基本資料、告知事項及聲明事項等三部分,其中告知事項要保人應據實填寫,如有故意隱匿、過失遺漏或爲不實說明,保險公司得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解除契約,且不退還已繳保險費,金管會特別提醒消費者應確實逐一檢視要保書填寫內容並確認後再簽名,以避免衍生爭議。
金管會並呼籲業務員於招攬保險及提供售後服務時,應向消費者詳實說明,勿圖一時便利而幫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代行簽名,如經查獲屬實,所屬公司將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規定予以撤銷其業務員登錄資格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