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漂青年被裁員 房租殺不成可告房東?「合約期」是唯一救贖

民衆租屋若想調降租金,在租賃期間內,除非房東同意,否則需依照原定租金繳納租金。(圖/記者張菱育攝)

記者張菱育臺北報導

在外租屋,如果發現租貴或是經濟無法負擔,可以向房東要求調降租金嗎?專家分析,如果還在房屋租期內,不管是要調漲或調降租金,除非雙方重新協議,並且重新籤新租約,否則租金金額,必須依照原本合約所議定的來繳納。

從南部來臺北工作的小吳,擔任室內設計的工作,他也在松山區租了一間每月1.5萬元的套房,也已經跟房東簽好約,並且住了半年,但是公司突然面臨財務困難,通知小吳必須解僱他,他頓時失去收入,也讓他繳不出之後的租金,他不該如何是好,打算先去打工至少有些收入,但是打工收入也幾乎繳不起房租,他想試着跟房東討論看看,是否能在他失業的這段期間先調降租金,等他找到正職工作後,再把房租調回來。

但是小吳的房東不願意調降租金,只願意給他2個月的時間,先每個月繳一半的租金,等於給他2個月的時間找工作,但是一旦找到工作,也要再補足原本積欠的租金,算是給他一些緩衝時間。

中信房屋加盟總部法務鍾運凱表示,在房客與房東所訂定的房屋租約期間內,無論是房客想要調降或是房東想要調漲租金,除非雙方重新協議、並將新協議的租金,納入原租約中或重新簽訂新租約,否則房客仍需依照原本合約所議定的租金,繳給房東。

如果是租約期滿,租客繼續承租房屋,而房東沒有再與房客簽訂新租約,也沒有表示任何意見,房客也仍繼續繳交租金,房屋的租賃形式則轉爲不定期租約,此時房客如果想要調降租金,可依法法院請求裁定降低租金。

另一方面,倘若房屋租賃形式,轉變成爲不定期租約時,如果房客不是因爲欠繳租金、或是有損壞房屋等的狀況,房東不可因爲調降租金,而停止不定期租約。

鍾運凱建議,不管對房東還是租客來說,爲保障雙方權益,建議可以在簽約後,將租約送交公證,雖然未公證租約仍可發生效力,但租約進行公證,可對房東和房客多一份保障,若任一方有不履約的狀況發生時,都可以向法院來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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