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府:北市食安修法恐遭政院打槍 會尊重議會聲請釋憲

北市議會通過國民黨團提出的「北市食安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圖/記者袁茵攝)

記者袁茵/臺北報導

臺北市議會4日審議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修正案,增訂第17條之1,明定豬肉及其產製品檢驗乙型受體素(瘦肉精),將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由於仍須經由政院覈定,臺北市政府表示,若行政院宣告無效,但臺北市議會聲請釋憲的話,市府會尊重議會決定。

臺北市議會4日再度審查國民黨團提的「北市食安自治條例」修正草案,擬令北市販售的豬肉及相關產製品不得驗出乙型受體素,違者處6萬以上、10萬以下罰鍰,可按次處罰。國民黨團以人數優勢,使北市食安自治條例修正案三讀通過

北市法務局4日表示,因衛福部於9月函文各縣市政府,「動物用藥殘留標準」所定殘留容許量屬食品安全衛生標準,具全國一致性質,自治法規不得爲較嚴格或寬鬆之規定故北市府提出的自治條例修正條文第17條之1,恐將被認定與衛福部牴觸,中央恐不予覈定而無法施行。

北市法務局指出,至有關本自治條例現行條文第9條之1規定,臺北市販售豬肉及其他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瘦肉精,雖也有與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不一致,但該條文目前依然有效,且未遭行政院函告無效前,臺北市政府將依法行政

臺北市法務局強調,確保食品安全,維護市民健康,爲北市府首要任務,也將持續爲市民之健康把關。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527號解釋,若日後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相關條文經行政院宣告無效,臺北市議會得申請釋憲。如經臺北市議會決議向司法院聲請解釋,北市府基於對地方立法權之尊重,將尊重臺北市議會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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