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車比酒駕撞死人判更重 惡運將處刑7年4月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計程車司機姜智耀與酒後駕車的李姓軍人發生擦撞,竟以高速從後狂追,導致李男心慌撞死自行車騎士,李被最高軍事法院判刑1年10個月確定;涉嫌逼車的姜某一審判刑7個月,但二審法官認爲他身爲職業駕駛人,更應遵守交通規則,卻惡意跟追他人導致用路人員死亡,不只是業務過失,改依妨害公衆往來安全致人於死罪,重判7年2個月徒刑

此案發生於2008年12月2日傍晚,有妨害性自主前科的計程車司機姜智耀(36歲)駕車行經桃園縣平鎮延平路時,與酒後駕車的職業軍人李迪祖發生擦撞,姜男火大從後緊追,沿途閃車燈、狂按喇叭企圖對方停車。

雙方路上追逐十多分鐘後,兩車已行至楊梅鎮永美路上,李男想來個大回轉擺脫對方追逐,不料失控撞死在安全島上騎單車的劉姓民衆,姜男追到李的車旁,把李男拖下來痛扁一頓。李姓軍人因酒後開車撞死人,被最高軍事法院判刑1年10個月、緩刑3年確定。

姜智耀也被追究責任,成爲罕見的案例。一審法官認爲他有間接過失,依「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判他7個月徒刑,但高院法官認爲,姜某是職業駕駛人,應當更熟知並遵守交通規則,卻涉及惡意逼車,導致用路人員死亡,不只是業務過失,而是最重可處無期徒刑的「妨害公衆往來安全致人於死罪」,重判7年2個月徒刑。

此外,姜男在2010年3月開車差點撞到一名高中生,僅因高中生看了他一眼,姜男即怒嗆「瞪什麼?」並出手推高中生撞路邊鐵門,還在高中生上了公車後一路開車跟追,等公車停下等紅燈時,再上車強拉高中生衣領要他下車單挑,惡行惡狀行徑被依妨害自由罪判刑6個月,不準易科罰金,兩案共應執行7年4個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妨害公衆往來安全罪)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衆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