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兒被欺負罵人廢物 法官認護子心切仍應就事論事判罰

賴女帶5歲兒到舞蝶公園(圖)遊玩,與另名任姓家長起爭執,失控辱罵「廢物」,因而遭依公然侮辱判罰5000元。(取自臺北工務局公燈處官新聞稿

賴姓母親到公園溜小孩,自認兒子遭另名任姓家長欺負,當衆怒罵任男「廢物」,因而挨告公然侮辱。臺北地院認爲,就算賴護子心切,仍應就事論事,而不是辱罵,遂依公然侮辱罪判罰金5000元,得易服勞役5天,可上訴。

賴女2020年1月23日晚間帶5歲兒到臺北市「舞蝶公園」遊玩,因兒子哭訴被任男拉住衣領、勒住脖子、抓到別處等方式欺負,心生不滿與任男發生爭執,並當衆辱罵任男「廢物」3次,因而挨告公然侮辱,檢方偵查後認定賴女犯行,將她起訴。

賴女否認犯行,辯稱是兒子受到欺負,任男一直不讓她離開,要找她爭執小孩的事情,並阻止她報警,她只有叫任男不要靠近,但沒有罵「廢物」等語;辯護律師說,根據監視器畫面現場其他民衆及小孩並無明顯受驚嚇舉動,就算認定賴女有辱罵,也是護子心切,無公然侮辱犯意。

任男妻子及另名目擊家長在偵查時證稱,賴女當時與任男爭吵很久,2人在公園內不斷走動,且有聽到賴女說「你們不要靠近這個廢物」等語,罵「廢物」的次數至少3次以上,因聲音很大,坐在休息區都有聽到。

合議庭勘驗監視器畫面,雖然沒有收錄聲音,但賴女與任男的行爲與證人敘述大致相符,故採信證人證詞,認定賴女犯行。

合議庭認爲,根據本案爭執脈絡,賴女兒子是因被任男指責遊玩時未注意他人安全,纔會向賴女哭訴,進而引發賴女不滿,當衆辱罵任男「廢物」,該詞語指人無用、沒有價值,足以貶損名譽,就算賴女動機基於維護兒子,仍應就事論事,針對任男數次辱罵已非單純意見表述,足認構成公然侮辱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