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被開單...他怒喊:路太寬看不到警告標誌!告上法院逆轉勝

老翁表示,因爲路太寬所以看不清標誌。(圖/翻攝google maps)

記者林昱萱/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73歲的莊姓老翁日前開車行經港區中山四路、金福路時,時速未依規定行駛於20公里至40公里內,因此遭警方開罰1800元。對此,老翁不服提起訴訟並表示,當時警方於四線道路上照相取巧,自己年事已高根本看不見標誌等語。對此,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爲,警示標誌設在該處,確實不符合明顯標示規定,因此裁定莊翁免罰

判決指出,莊姓老翁於2020年3月21日下午3時51分許,開車行經高雄小港區中山四路、金福路以南約450m南向,因有「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20公里至40公里以內」之違規行爲,而遭到舉發,並遭罰鍰新臺幣1800元、記違規點數1點。

老翁對於裁罰結果不服,因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老翁主張,自己先前已經被開單5張,不可能再超速,且他認爲員警於四線道路照相取巧,有失人民保母之責;警告標誌放在車道,而自己在快車道內側,且自身已經73歲年事已高,根本看不到警告標誌。

警方則主張,老翁的車輛行駛於內側車道,但其前方、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間並無其他車輛行駛,故無擋住警告標誌之可能,且警告標誌設置於快慢車道分隔島之路燈杆上方,取締位置則位於中山四路、金福路以南約450m南向,兩地相距約150公尺,已符合明顯標示之舉發要件

警方也主張,該告示牌紅色外框三角形警示標誌,樣式清晰明顯,標誌前方亦無任何遮蔽物阻擋視線,該標誌是爲員警執勤機動設置,並於執勤結束後拆除,與內政部警政署之規定無違,且該警告標誌在日間有自然光線情況下,足可清楚辨識,足以促請駕駛人注意不得違規行駛,已勘符合明顯標示之意旨,因此認爲無任何違誤之處。

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爲,處罰條例原第3項僅規定取締違反速限須設立明顯標示之最少距離,而未規定最長之距離,導致執法機關常常便宜行事,拉大標示距離,喪失提醒駕駛人減速、增速之立法原意,爰修正其須明顯標示之範圍距離;該項規定之立法意旨在於提醒駕駛人注意速限,進而得以維持行車安全,彰顯本法非以處罰爲目的之立法。

此外,法官認爲,本件屬一般道路之非固定式科學儀器超速取締,應在100公尺至300公尺間有「明顯標示」,藉以提醒駕駛人注意速限,進而得以維持行車安全,彰顯處罰條例非以處罰爲目的之立法,方屬適法,但本案件超速取締之警示牌面,是在高雄市小港區中山四路快慢車道分隔島之路燈杆上方設置懸掛式最高速限標誌(限速60公里)及測速取締標誌,且該警告標誌與取締位置兩者間相距約150 公尺,而該標誌所設置之路段是劃有單向四線道之快車道,路面極爲寬廣,而老翁所駕駛之車輛於遭取締行車速度超過速限當時,正行駛於快車道之最內側車道,因此依當時老翁的視野所及範圍,該標誌是否符合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3項所稱之「明顯標示」,恐有疑問。

法官認爲,警方分明可以在快車道左側安全島同樣設置警告標誌,客觀上無任何困難之處,但如今卻舍此不違,僅於快慢車道安全島上設置,顯違處罰條例是以提醒駕駛人注意速限,進而得以維持行車安全之立法目的,有悖行政行爲誠實信用原則,於法不合。對此,高雄地院審理後,撤銷莊翁的原判決處分